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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养殖场拆迁补偿,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花卉养殖场拆迁补偿,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养殖棚拆除补偿标准,国家对大棚补偿标准,大棚征收赔偿标准,养殖大棚拆迁赔偿标准,农村大棚占地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花卉养殖场拆迁补偿,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

花卉养殖场拆迁补偿,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

一、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

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涉及对养殖棚本身、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养殖棚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养殖棚的补偿:根据养殖棚的结构、材质、使用年限等因素,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对养殖棚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养殖设备、水电设施、道路等附属设施,根据设施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拆迁导致养殖场停产停业的,应根据养殖场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搬迁费用的补偿

养殖棚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养殖动物的搬迁、安置等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搬迁费用补偿。

此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在养殖棚拆迁过程中,政府应依法进行补偿,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养殖棚拆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养殖棚及附属设施的价值、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因素,确保养殖者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二、养殖大棚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

对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产停业的补偿理的拆迁费用。

(一)对地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有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最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

(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养殖棚拆除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简易大棚:

按照征地赔偿标准地上附属物也有相应的赔偿费,土地补偿费每亩在8000-10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3000元左右,合计下来每亩能有32000元的补偿费。

(二)温室大棚补偿:

温室大棚建设成本更高,土地补偿费每亩27000元左右,安置补助费每亩68000元左右,合计下来每亩有95000元。

大棚征地补偿内容具体有: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国家对大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大棚征收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凡在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

2、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

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大棚征收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大棚征收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凡在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

2、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

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农村大棚占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

对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产停业的补偿理的拆迁费用。

(一)对地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有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最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

(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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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花卉养殖场拆迁补偿,大棚征收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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