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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拆迁树木补偿标准,浙江温州平阳土地征收补尝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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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拆迁树木补偿标准,浙江温州平阳土地征收补尝费有哪些?

温州拆迁树木补偿标准,浙江温州平阳土地征收补尝费有哪些?

一、浙江温州平阳土地征收补尝费有哪些?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第十条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万元;

(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万元;

(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万元;

(四)林地每亩年产值万元。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土地补偿费(见附表三)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四)。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万元,水稻田每亩万元,旱地每亩万元。

(三)林作物补偿标准。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第十四条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温州征地政策中规定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

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

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

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

(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

(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四)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土地补偿费(见附表三)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四)。

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

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为:

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

(三)林作物补偿标准。

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

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

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

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三、温州平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温州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在我国关于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一、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五、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关于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一、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六、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

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

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

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

(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

(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四)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土地补偿费(见附表三)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四)。

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

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为:

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

(三)林作物补偿标准。

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

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

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

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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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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