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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树木补偿款开票,青苗赔偿费要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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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树木补偿款开票,青苗赔偿费要开票吗

拆迁树木补偿款开票,青苗赔偿费要开票吗

一、青苗赔偿费要开票吗

法律主观: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毁青苗赔偿的标准

法律分析:

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相应文件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需要取得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方补偿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开具青苗补偿费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

三、青苗补偿费如何开票

法律分析:

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

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与收成,要尽可能的把工程开工日期安排在农业收获之后。

此项费用指标,是按不同农作物每亩产量进行补偿,但一般不得高于本村上半年平均产量的总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青苗补偿费如何征税

不需要。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

既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

因此,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应该取得何种票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青苗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不需要。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

既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

因此,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应该取得何种票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青苗补偿费如何开票?

法律分析:

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相应文件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需要取得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方补偿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开具青苗补偿费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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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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