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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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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

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

一、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

征用土地建房时,赔偿工作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具体赔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以下是详细的赔偿要点: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这一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其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二、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予以补偿,以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这部分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建房的赔偿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等。这些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并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

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房子地基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标准为:

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标准为:

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六、征用土地怎样赔偿

法律分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

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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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用土地建房怎样赔偿,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如何赔偿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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