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对人不一定是产权人。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补偿的相对人通常与房屋的产权有关,但并不一定仅限于产权人。具体来说:
产权人通常是补偿的主要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产权人即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补偿的相对人可能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等。这些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如果房屋存在共有情况,即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那么每个共有产权人都有权按照其份额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对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产权人,还可能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确定补偿相对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所有受影响的人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政策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私房动迁征收补偿款对产权继承人和房屋实际居住人中应该怎样分配?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
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
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
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2、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
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
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
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
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关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和处理,通过阅读可以知道,对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财产分割,能用按份额分割的就用各共有人的份额确定,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分担义务;
如不能按份分割,有协议的,就按照协议规定的分割,没有的就认定为平均分割的原则。
三、房屋共有人是否有权分配征收补偿款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是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犀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的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是被征收房屋的人以及房屋征收部门的人。
一旦土地被征收了,征收方就应该及时地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用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等等,并且需要安排好被征收土地人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好好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是谁在征收活动中,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核实是重要的征收环节,以便确认征收及补偿安置所针对的实际权利人。
根据征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的登记为准,但现实中,有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尤其在农村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还有很多城市房屋在遇到转让、继承、财产分割、出资入股等情况时没有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在以上这些情况下,一般会依据相关协议、资格情况、历史资料等进行产权归属的认定。
如果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各争议方协商确定,或者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征收中房屋权属怎么认定在征收活动中,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核实是重要的征收环节,以便确认征收及补偿安置所针对的实际权利人。
根据征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的登记为准,但现实中,有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尤其在农村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还有很多城市房屋在遇到转让、继承、财产分割、出资入股等情况时没有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在以上这些情况下,一般会依据相关协议、资格情况、历史资料等进行产权归属的认定。
如果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各争议方协商确定,或者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地补偿是给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
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
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
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2、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
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
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
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
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关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和处理,通过阅读可以知道,对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财产分割,能用按份额分割的就用各共有人的份额确定,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分担义务;
如不能按份分割,有协议的,就按照协议规定的分割,没有的就认定为平均分割的原则。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相对人怎么写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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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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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不能
10、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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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中房屋权属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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