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征收鱼塘是按养殖水面积补偿,根据水面的面积进行计算。《 土地管理法 》要求补偿鱼塘的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 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5、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鱼塘征收补偿估价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1、对鱼塘及设施的认定。
征收鱼塘和养殖水面,必须是付出人工劳动的养殖方式及相应设施,而区别于自然水体或几位简单粗放的养殖方式。
2、对精养方式的认定。
是否构成精养鱼塘,对其价值有很大影响。
养殖方式分为精养、半精养和一般饲养几种程度,不易区别和把握,主观性较强。
3、由于鱼塘养殖属于特殊生产方式,采用收益还原法需要考虑的制约因素很多。
最重要问题包括客观收益、收益年限、风险因素,还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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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一、农村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1、农村鱼塘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流程是什么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四、农村鱼塘征收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鱼塘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征收前需进行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可要求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与相关方签订协议。
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征收鱼塘是按养殖水面积补偿,根据水面的面积进行计算。
《土地管理法》要求补偿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经过法定程序,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
在征收鱼塘时,应根据养殖水面积进行补偿,并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至少公告三十日。
如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组织听证会并进行修改。
征收土地时,应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鱼塘水面补偿办法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鱼塘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征收前需进行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可要求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与相关方签订协议。
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征收鱼塘是按养殖水面积补偿,根据水面的面积进行计算。
《土地管理法》要求补偿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经过法定程序,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
在征收鱼塘时,应根据养殖水面积进行补偿,并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至少公告三十日。
如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组织听证会并进行修改。
征收土地时,应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修路占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5、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鱼塘征收补偿估价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1、对鱼塘及设施的认定。
征收鱼塘和养殖水面,必须是付出人工劳动的养殖方式及相应设施,而区别于自然水体或几位简单粗放的养殖方式。
2、对精养方式的认定。
是否构成精养鱼塘,对其价值有很大影响。
养殖方式分为精养、半精养和一般饲养几种程度,不易区别和把握,主观性较强。
3、由于鱼塘养殖属于特殊生产方式,采用收益还原法需要考虑的制约因素很多。
最重要问题包括客观收益、收益年限、风险因素,还原率等。
1、管护养殖用房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写
2、关于养殖拆迁的新政策
3、养殖区房屋拆迁补偿
4、养殖区拆迁补偿标准
5、养殖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6、关于养殖拆房补偿标准2018
7、养殖区拆迁
8、关于养殖场拆迁
9、养殖区拆迁补偿
10、养殖区拆迁补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护养殖用房拆迁补偿协议,临时占用鱼塘水面经营性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协议书,鱼塘水面补偿办法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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