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1、对符合雄安新区产业定位、有利于产业聚集生成、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存量企业,设立3年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原注册地及纳税地保持不变,原地址可以继续用作企业注册、生产经营、专利、商标等事项的经营场所,相关服务单位仍可以使用;
3、按照增量补贴与减量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对疏解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会同新区规划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和雄安集团研究制定;
4、全面落实对入驻疏解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入驻疏解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会同新区规划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和雄安集团研究制定;
5、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上市当年起5年内,奖励75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给予300万元奖励;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自上市当年起3年内,给予150万元奖励;
6、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类、区域性总部类企业,按其实际到位资本金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级分支机构不再奖励;
7、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排名前10位的中国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8、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在新区创办企业或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给予100万元奖励;
9、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际组织机构、驻华机构、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的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下是雄安新区招商引资的条件:
1、符合雄安新区的产业定位和方向。雄安新区以高端、高质、高效产业为导向,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因此,入驻企业必须符合雄安新区的产业定位和方向;
2、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雄安新区致力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因此,入驻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3、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雄安新区将吸引一批具有较高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优秀创业者入驻,因此,入驻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4、能够创造高质量、高水平的就业机会。雄安新区致力于打造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支撑区,发展高端、高质、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因此,入驻企业必须能够创造高质量、高水平的就业机会,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才引进做出贡献;
5、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确保环保和安全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是雄安新区招商引资的基本条件,具体政策和优惠措施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产业和企业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科学确定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规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
二、雄安人才引进政策法律分析:
雄安新区管委会日前正式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1年起在雄安新区试行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包含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领条件、权益保障、积分管理等内容;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面向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包含政策制定依据、积分落户条件、积分标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办理程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定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三条 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雄安新区政策法律分析:
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散转移任阔的,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无刑事犯罪记录;
4.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四、雄安新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法律分析:
雄安新区管委会日前正式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1年起在雄安新区试行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包含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领条件、权益保障、积分管理等内容;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面向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包含政策制定依据、积分落户条件、积分标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办理程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定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三条 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雄安新区政策 ?法律分析:
雄安新区管委会日前正式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1年起在雄安新区试行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包含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领条件、权益保障、积分管理等内容;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面向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包含政策制定依据、积分落户条件、积分标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办理程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定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三条 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雄安新区商品房政策法律分析:
雄安新区管委会日前正式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1年起在雄安新区试行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包含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领条件、权益保障、积分管理等内容;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面向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包含政策制定依据、积分落户条件、积分标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办理程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定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三条 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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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雄安新区回迁房装修项目,雄安新区政策 ?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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