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房屋所有权人是谁,还要看补偿款项的性质,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有的宅基地房是全家人一起出资修建的,只是只登记了户主的名字。有的宅基地房就是父母修的,跟子女没有关系,所以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宅基地证登记是父亲的名字,儿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故不能当然认为儿子对宅基地房也有份。另外补偿款如何分割也要看补偿款的性质,搬迁奖励款就全家都有份,建筑物补偿款就只是父母有份。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奖励款如何分割。2013年6月15日,刘父与原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就征用拆迁原增城市×号房屋签订《补偿协议书》。征用拆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涉及多方面的权益,通常会涉及地上农作物补偿和宅基地上盖建筑物补偿,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殊身份关系的补偿或奖励;二是对地上上盖物、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的补偿或奖励。因此《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权益也分属不同性质。根据原增城市政府《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补偿协议书》相关内容,刘父虽作为合同乙方代表一户及一套享受回购指标的被拆迁人进行签约,但并不表明该协议的权益全部由户内人员均分,也不表明该协议仅是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补偿协议书》约定,2013年6月3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奖励款每户5000元、30日内自行搬迁并交出房屋奖励每户20000元、选择高层公寓的一次性奖励每户6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2013年7月15日前交出所有房屋的奖励款100000元。对于上述争议的拆迁补偿协议奖励款、自行搬迁并交出房屋奖励及选择高层公寓的一次性奖励,其奖励对象均系“每户”,且属于因搬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损失以及为保证顺利拆迁而对配合拆迁的行为人的奖励,这些款项可归属于拆迁时确因搬家和临时过渡的房屋实际权利人或使用人所享有,与居住使用被征用房屋的户内家庭成员密切相关,刘子要求刘父予以返还的依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被征收房屋未建至三层的面积部分奖励142350元,因该奖励款系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即刘父未将被拆迁房屋建设至三层所给予的奖励,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质,与户内其他人员的身份和行为无关,故该部分奖励应属刘父本人享有,无需向刘子支付,驳回刘子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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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割,一般按照产权分配情况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由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能进行分割么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的认定,可以由村民自行选择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赔偿的方式。
并且还可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而拆迁款的分割是由村民家庭自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怎样认定和分割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的认定,可以由村民自行选择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赔偿的方式。
并且还可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而拆迁款的分割是由村民家庭自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怎样认定和分割?法律分析:
可以分割,一般按照产权分配情况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由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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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队宅基地如何补偿,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怎样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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