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40岁未婚男子因病离世,生前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400万房产、100万存款,以及一辆奔驰汽车,全部留给只交往了一年的女友。后女友要求男子父母配合房产过户,不料对方却断然拒绝,并哭诉道:这房子是我们掏空家底替儿子买的,凭什么过户给你?最后,男子父母一气之下提起了诉讼。
(案件来源:武汉市江汉区法院)
虽经全力救治,但高汉东还是走了,父母悲痛欲绝,更让他们遗憾的是,儿子虽然已经40岁了,但他却一直未婚,没有为老高家留下一儿半女。
可老夫妻俩还没从失去儿子的痛苦中走出来,儿子的女友王晓云却找上了门,还带来了儿子生前立下的遗嘱。
“你们看一下,这是高汉东生前立下的遗嘱,他感恩于我对他的付出,把他价值400万的房子、100万存款,以及一辆奔驰汽车都留给了我,希望你们能配合我过户一下房产。”王晓云一边说一边把遗嘱递给了老高。
老高手捧遗嘱,双手颤抖个不停,他止不住老泪纵横:“你只和他交往了一年,可我们却养育了他几十年,到头来他却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你,你叫我们怎么相信你?还感恩于你对他的付出,这不是笑话吗?”
“这房子可是我们掏空家底买给儿子的婚房,想让我们配合你过户,门都没有!”站在老高旁边的老伴再也忍不住了,她大声哭诉道。
“这是你儿子自己立的遗嘱,又不是我逼他写的,这可是他的遗愿……”王晓云话还没说完,就被愤怒的老夫妻俩赶了出来。
老夫妻俩气不过,就一纸诉状把王晓云告上了法庭。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外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王晓云诉称,自己虽然和高汉东只交往了一年,但两人感情一直都很好。
自从高汉东得病后,自己更是忙前忙后,不分昼夜地悉心照顾他,且从无怨言,自己也因此瘦了一圈。
自己对高汉东的好,高汉东都看在了眼里,他知道他时日不多了,觉得对自己亏欠太多,于是就立下了遗嘱,把他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而遗嘱确系高汉东生前亲笔所写,上面还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故此遗嘱符合具备效力的自书遗嘱的三个要件。
虽然遗嘱是高汉东病重时所立,但那时他意识清醒,自己也未强迫他,遗嘱所写内容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此遗嘱真实有效,自己应继承高汉东的全部遗产。
而老高夫妻俩则认为,自己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还竭尽全力帮他购买婚房,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一个外人呢?
说不定这遗嘱根本就是假的,或者是王晓云趁儿子弥留之际脑子不清醒时诱导他写的。
老夫妻俩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却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们认为,儿子没有成家,自己才是儿子遗产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王晓云只是儿子的女友,她根本就没有资格继承儿子的遗产,自己又怎么可能去配合她过户房产?
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劝导。
法官认为,高汉东的做法,换了谁都难以接受,虽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但王晓云在接受遗产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老高夫妻年事已高,以及房产系他们出资购买的事实。
另一方面,王晓云和高汉东虽只交往了一年,但在高汉东病重之时,王晓云并未离开他,而是没日没夜地悉心照料他,说明两人之间是有真感情的,既然遗嘱是高汉东所写,那也应该尊重他的遗愿。
最后,经过法官5轮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商定房产归老高夫妻所有,100万存款和奔驰汽车归王晓云所有,同时,老高夫妻还需支付王晓云补偿金6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二、赠与合同引纠纷要房产幺女告老父王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和四个儿子,女儿十分得宠,在女儿去世后,夫妇立下遗嘱打算将房产赠与女儿外孙,但是当外孙拿着遗嘱想继承房产时,却遭到了四个舅舅的百般阻拦,无奈之下外孙将舅舅们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外孙可以继承涉案房屋。
王某夫妇生育了四子一女,幺女王某某最为得宠。
因为爱屋及乌,王某对于外孙张某也极为疼爱。
但不幸的是,王某某于2016年死亡。
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王某夫妇对于外孙更为怜惜,打算将夫妇俩唯一的住房留给外孙。
2017年2月,夫妇俩通过公证处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
两人的《遗嘱书》中都写明涉案房屋中依法属于夫妇俩的产权份额,在他们死后全部遗赠给外孙张某。
张某作为受遗赠人要取得上述财产份额的受遗赠权,必须照顾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时,须负责陪同治疗护理,承担医保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次年王某因病去世,张某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普陀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之后不到一个月,张某的外婆又因病去世,张某同样向普陀公证处要求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尽管手持外公外婆的两份公证遗嘱,但张某要继承他们的房屋却遭到了舅舅和舅妈们的拒绝。
几经争执不下,张某将舅舅舅妈们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法院审理后表示,在庭审中,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已经确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效力,并对舅舅们的异议理由予以回复,该《处理意见书》符合证据形式,内容清楚明确,证明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在他们未对该《处理意见书》予以撤销情况下,法院对公证遗嘱书效力予以确认,至于舅舅们提出的调取公证录像要求,鉴于上海市公证协会在作出《处理意见书》时已经对公证录像资料予以审阅,故法院认为已无另行调取公证录像需要。
其次,张某在外婆患病期间负责接送入院出院,安排养老院入住治疗,且在两位老人生前为其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业费,即便这些支出钱款来源并非张某本人,但是他通过自己行为对外祖父母生活起居予以照顾,法院认定他已经履行了公证遗嘱中所附赡养义务。
且舅舅们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生前就赡养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故对于他们主张未尽赡养义务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名下房屋归外孙张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舅舅们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王某夫妇是否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赠与给外孙张某?遗产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孙某作为王某夫妇的外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王某夫妇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张某,是符合《民法典》的继承规定的。
本案中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产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再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王某夫妇所立的遗嘱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从形式上看,该遗嘱已经被公证处所公证,因此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该遗嘱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如何看待本案中张某对王某夫妇进到了赡养义务?遗产律师提示到:
从情理上看王某夫妇作为张某的外祖父母,在外祖父母需要赡养的时候,张某在事实上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从法理上看,张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夫妇也是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对王某夫妇尽到赡养义务的,其通过遗嘱继承的遗产应当加以折扣。
三、老人遗嘱将房产赠与女儿外孙,儿子想争房产闹上法院!母女赠房,儿子起诉过户无效!
四、母女赠房,儿子起诉过户无效!【赠与协议范本】父亲赠女儿房产 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有效但仍可撤销 10个月前,张某将其所有的一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张某某,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
几个月后,由于父亲再婚,女儿提请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但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张某某的外婆1980年病故后,遗留的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由其母亲与三位兄长共同继承。
而母亲于1982年死亡后,张某某与父亲共同继承了这所房屋的遗产份额。
2002年6月,南宁市房产局颁发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产权证,确认父女俩各占1/8的产权份额。
2006年11月11日,父亲张某写下协议,表示将其所有的继承份额赠给女儿,张某某表示接受赠与。
后张某再婚。
2007年4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父将其所占有的1/8份额赠与她的协议合法有效,其父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张某所写赠与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女儿亦表示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但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房屋的产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现双方仅签订了赠与合同,却未办理赠与公证及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五、父亲赠女儿房产 法院判决赠与协议【赠与协议范本】父亲赠女儿房产 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有效但仍可撤销 10个月前,张某将其所有的一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张某某,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
几个月后,由于父亲再婚,女儿提请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但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张某某的外婆1980年病故后,遗留的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由其母亲与三位兄长共同继承。
而母亲于1982年死亡后,张某某与父亲共同继承了这所房屋的遗产份额。
2002年6月,南宁市房产局颁发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产权证,确认父女俩各占1/8的产权份额。
2006年11月11日,父亲张某写下协议,表示将其所有的继承份额赠给女儿,张某某表示接受赠与。
后张某再婚。
2007年4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父将其所占有的1/8份额赠与她的协议合法有效,其父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张某所写赠与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女儿亦表示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但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房屋的产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现双方仅签订了赠与合同,却未办理赠与公证及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六、有遗嘱过户要其他子女签字吗王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和四个儿子,女儿十分得宠,在女儿去世后,夫妇立下遗嘱打算将房产赠与女儿外孙,但是当外孙拿着遗嘱想继承房产时,却遭到了四个舅舅的百般阻拦,无奈之下外孙将舅舅们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外孙可以继承涉案房屋。
王某夫妇生育了四子一女,幺女王某某最为得宠。
因为爱屋及乌,王某对于外孙张某也极为疼爱。
但不幸的是,王某某于2016年死亡。
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王某夫妇对于外孙更为怜惜,打算将夫妇俩唯一的住房留给外孙。
2017年2月,夫妇俩通过公证处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
两人的《遗嘱书》中都写明涉案房屋中依法属于夫妇俩的产权份额,在他们死后全部遗赠给外孙张某。
张某作为受遗赠人要取得上述财产份额的受遗赠权,必须照顾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时,须负责陪同治疗护理,承担医保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次年王某因病去世,张某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普陀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之后不到一个月,张某的外婆又因病去世,张某同样向普陀公证处要求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尽管手持外公外婆的两份公证遗嘱,但张某要继承他们的房屋却遭到了舅舅和舅妈们的拒绝。
几经争执不下,张某将舅舅舅妈们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法院审理后表示,在庭审中,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已经确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效力,并对舅舅们的异议理由予以回复,该《处理意见书》符合证据形式,内容清楚明确,证明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在他们未对该《处理意见书》予以撤销情况下,法院对公证遗嘱书效力予以确认,至于舅舅们提出的调取公证录像要求,鉴于上海市公证协会在作出《处理意见书》时已经对公证录像资料予以审阅,故法院认为已无另行调取公证录像需要。
其次,张某在外婆患病期间负责接送入院出院,安排养老院入住治疗,且在两位老人生前为其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业费,即便这些支出钱款来源并非张某本人,但是他通过自己行为对外祖父母生活起居予以照顾,法院认定他已经履行了公证遗嘱中所附赡养义务。
且舅舅们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生前就赡养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故对于他们主张未尽赡养义务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名下房屋归外孙张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舅舅们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王某夫妇是否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赠与给外孙张某?遗产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孙某作为王某夫妇的外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王某夫妇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张某,是符合《民法典》的继承规定的。
本案中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产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再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王某夫妇所立的遗嘱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从形式上看,该遗嘱已经被公证处所公证,因此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该遗嘱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如何看待本案中张某对王某夫妇进到了赡养义务?遗产律师提示到:
从情理上看王某夫妇作为张某的外祖父母,在外祖父母需要赡养的时候,张某在事实上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从法理上看,张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夫妇也是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对王某夫妇尽到赡养义务的,其通过遗嘱继承的遗产应当加以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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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武汉217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政策,武汉男子遗嘱赠女友房产,父母拒过户引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汉217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父亲赠女儿房产 法院判决赠与协议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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