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性质、单位集资建房、安置房以及自建房是涉及土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的不同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划拨土地性质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使用者使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二、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是指由单位组织,职工自愿参加,集合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方式。这种建房方式通常发生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职工队伍的单位。单位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可能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具体取决于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政府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四、自建房
自建房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自有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自建房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性质、单位集资建房、安置房和自建房都涉及土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住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二、划拨性质的安置房法律主观:
集资房 是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如果职工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三、划拨集资建房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划拨土地的房子,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四、安置房土地性质都是划拨吗安置地可以集资建房吗
一般不能。
集资建房分两种: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
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
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二、法律规定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
“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
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
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
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五、安置地可以集资建房吗安置地可以集资建房吗
一般不能。
集资建房分两种: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
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
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二、法律规定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
“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
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
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
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六、安置房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法律主观:
集资房 是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如果职工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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