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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有国有土地证但是划拨性质与拆迁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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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有国有土地证但是划拨性质与拆迁有关系吗

国有划拨土地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有国有土地证但是划拨性质与拆迁有关系吗

一、有国有土地证但是划拨性质与拆迁有关系吗

法律主观: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开展,房子的改建、拆建也变的越来越多。一批批拆迁房用户随之变多,许多拆迁房的业主们都有过拆迁房有土地证吗的问题。一个土地证代表你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也是使用者,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具有土地证关系到你的补偿等一系列利益问题。一个土地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有了它卖房才能得到保证,买房也能得到安心。那么如何区分拆迁房呢它又是如何进行办理的呢拆迁房的土地证办理一.拆迁房的分类1.因为市政府等机构的重大的工程动迁,而居民房子需被拆迁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并建造新的配套中低价商品房来代替。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拆迁业主,获得的这种配套的商品房,其房屋产权归个人业主所有,但作为业主如果想要将这套商品房卖出,那么就需要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后才可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这种拆迁房可以先作为自己的居住场所放置)2.某些房地产公司因个人房产开发需要,经协商后开始载迁居民以购买中低众商品房为替换的房屋。这个房子归被安置者居民的私有财产,如果想要进行交易卖房,随时都可以。(前提是居民业主需要事先办理好商品房的土地证,这样才能保证买房者的相关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房屋动迁补偿一样吗

划拨性质土地和出让性质土地拆迁是不同的吗出让地:

就是国家有偿卖给单位或个人的土地.现在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经营性土地(如:房地产用地、商业用地等)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有偿出让。

目前,工业用地还可以协议出让形式,但以后会逐渐都变为招、拍、挂形式了。

划拨地:

就是政府划一块地给某个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当然在一定期限内)。

因为二者本质不同,所以导致拆迁时期补偿标准应该不一样。

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分析而定。

入地拆迁流程

一、通过预审的资料受理、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用地单位持用地科书面通知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用红线图等资料(如征地位置在规划区内还需出具规划红线图),到综合科登记受理。

二、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安排工作人员与用地单位衔接,对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及双方的职责进行讲解、说明,并且签订征地拆迁业务承包协议。

秉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协议上要求用地单位预付经我处预算的土地补偿费、安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到指定账号。

三、召开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动员、协调会,告知书发放征地前由用地单位组织被征地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前的动员,工作人员会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告知与讲解,并发放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要求被征地单位签收。

四、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

拟征(转)用土地丈量、调查工作完毕后,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认可的丈量原始登记表数据上的进行汇总,制订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

如原始登记表或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上报资料中我处会附相关情况说明。

五、编制征(转)用土地方案、资料上报工作调查、确认工作完成后,我处根据土地、房屋丈量原始登记表、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编制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地位置、地类、面积、费用补偿综合标准。

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

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

征用土地方案,将作为报件资料交予用地单位,与其它相关资料一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划拨性质土地和出让性质土地拆迁是不同的吗

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两者的区别入下: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赁、入股、授权经营、出让、划拔等几种;

2、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有具体的使用年限;

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灭失、国家不征用,土地使用权就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证上的划拨和出让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

是的。

在我国,土地都是国有的,国家或者是相关权力机关有权通过正规途径划归某个部门、单位、或者是个人使用,这部分土地,是属于划拨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五、划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吗

法律分析:

是的。

在我国,土地都是国有的,国家或者是相关权力机关有权通过正规途径划归某个部门、单位、或者是个人使用,这部分土地,是属于划拨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六、国有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

划拨性质土地和出让性质土地拆迁是不同的吗出让地:

就是国家有偿卖给单位或个人的土地.现在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经营性土地(如:房地产用地、商业用地等)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有偿出让。

目前,工业用地还可以协议出让形式,但以后会逐渐都变为招、拍、挂形式了。

划拨地:

就是政府划一块地给某个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当然在一定期限内)。

因为二者本质不同,所以导致拆迁时期补偿标准应该不一样。

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分析而定。

入地拆迁流程

一、通过预审的资料受理、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用地单位持用地科书面通知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用红线图等资料(如征地位置在规划区内还需出具规划红线图),到综合科登记受理。

二、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安排工作人员与用地单位衔接,对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及双方的职责进行讲解、说明,并且签订征地拆迁业务承包协议。

秉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协议上要求用地单位预付经我处预算的土地补偿费、安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到指定账号。

三、召开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动员、协调会,告知书发放征地前由用地单位组织被征地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前的动员,工作人员会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告知与讲解,并发放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要求被征地单位签收。

四、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

拟征(转)用土地丈量、调查工作完毕后,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认可的丈量原始登记表数据上的进行汇总,制订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

如原始登记表或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上报资料中我处会附相关情况说明。

五、编制征(转)用土地方案、资料上报工作调查、确认工作完成后,我处根据土地、房屋丈量原始登记表、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编制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地位置、地类、面积、费用补偿综合标准。

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

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

征用土地方案,将作为报件资料交予用地单位,与其它相关资料一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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