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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拆迁补偿房公证书费用,拆迁协议公证,安置房遗嘱公证,委托,蓝海,福州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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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拆迁补偿房公证书费用,拆迁协议公证,安置房遗嘱公证,委托,蓝海,福州可代

福州拆迁补偿房公证书费用,拆迁协议公证,安置房遗嘱公证,委托,蓝海,福州可代

一、拆迁协议公证,安置房遗嘱公证,委托,蓝海,福州可代

拆迁协议公证,安置房遗嘱公证,委托,蓝海,福州可代

二、拆迁协议能否办遗嘱公证

拆迁协议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

签订拆迁协议只要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及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其法律效力非由公证赋予。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拆迁协议公证

公证遗嘱的房产遇上拆迁是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的,遗嘱的效力是及于房屋的补偿款项。

1、订立遗嘱处理房屋后,房屋被拆迁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及于房屋拆迁补偿,遗嘱继承人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一、房屋遗嘱继承程序是什么?

(一)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分别是: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需提交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订立遗嘱处理房屋后,房屋被拆迁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及于房屋拆迁补偿,遗嘱继承人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补偿。

四、公证遗嘱的房产遇上拆迁怎么办?

已拆迁而为分配的安置房想做遗产公证怎么做?已拆迁而为分配的安置房想做遗产公证怎么做如果是安置房,有合同书。

可以拿着合同书去公证或是写一份遗嘱说明也可以。

如果没有房产权,不可以公证,因为安置房没有产权,不能进行买卖和赠与。

如果有房产权,可以公证。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五、已拆迁而为分配的安置房想做遗产公证怎么做?

已拆迁而为分配的安置房想做遗产公证怎么做?已拆迁而为分配的安置房想做遗产公证怎么做如果是安置房,有合同书。

可以拿着合同书去公证或是写一份遗嘱说明也可以。

如果没有房产权,不可以公证,因为安置房没有产权,不能进行买卖和赠与。

如果有房产权,可以公证。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六、公证遗嘱的房产遇上拆迁如何办?

拆迁协议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

签订拆迁协议只要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及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其法律效力非由公证赋予。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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