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农村地区的土地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具体解析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法定的,必须予以支付。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归属,应遵循“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也就是说,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以弥补其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三、需要注意的是,地上附着物的范围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施、树木等,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来确定。同时,补偿标准也应根据附着物的类型、价值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综上所述,拆迁农村地区的土地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属于谁法律分析:
国家对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具体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三、农村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的流程是什么土地补偿的流程有以下: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四、土地补偿费由谁所有一、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4、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5、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二、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2、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
在处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拆迁款项。
4、等价有偿的原则。
5、和谐公平原则。
6、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用群众利益的原则。
五、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一、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4、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5、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二、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2、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
在处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拆迁款项。
4、等价有偿的原则。
5、和谐公平原则。
6、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用群众利益的原则。
六、农村土地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国家对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具体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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