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夜晚的城市风光。视觉中国资料图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1月3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米本家介绍了《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三版)》及集中发布第一批“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政策文件有关情况。据介绍,《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三版)》共涉及11个方面、181条政策。181条政策中,涉及普惠性政策的有63条、工业政策24条、农业政策8条、交通运输业政策20条、文化旅游业政策5条、餐饮住宿业政策2条、批发零售业政策6条、外资外贸政策9条、科技创新政策13条、房地产政策27条、养老托育政策4条。
此次发布会上,还集中发布了一批成熟度高、示范带动性强的“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政策文件,包括6项文件、90条政策措施。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已印发实施外,其余5个文件将于近期印发实施。
除了上述政策文件外,还将陆续发布更多“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总量将达到11大类40项左右,主要包括投资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消费政策、产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数字化变革政策、市场主体政策、对外开放政策、防范化解风险政策、民生政策等。
另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米本家介绍,房地产领域还有政策文件,在40项政策文件之内,后期会研究出台。
以下为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中房地产政策27条: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78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多子女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受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申请;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5.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个贷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贷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6.明确公积金贷款住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的,实行“认房认贷”。“认房”方面,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全市住房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认贷”方面,只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7.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8.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78281
9.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2400元月。市住房城乡建委等3部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10.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11. 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指导金融机构区分房地产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依据行业诚信评价以及项目运营情况等,及时发布房地产企业白名单,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协调推进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增信发行债券;支持本地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63、12378、12345
12. 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从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到期贷款已经展期的,再次展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10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63、12378、12345
13. 加大对存量资产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商业存量资产更新改造项目,先审批贷款总额、再根据更新改造进度发放贷款。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63、12378、12345
14. 稳定建筑业企业信贷投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建筑业企业信贷服务,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支持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增信,但不得用于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垫资。对原持续性经营情况良好,因出险房地产企业原因被动诉讼受到影响的建筑业企业,继续保持信贷支持力度。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63、12378、12345
15. 支持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合理信贷需求。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政策,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63、12378、12345
16. 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县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居民将存量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长租房的,该套住房租赁合同已备案,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长租房承诺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12363
17. 支持刚性住房贷款需求。在渝生活、工作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四川籍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对纳入重庆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四川广安市籍居民在重庆都市圈购买住房的,享受同城待遇。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12363
18. 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原则上暂停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审批,鼓励区县政府在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等方面推行货币化安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
19. 促进一二手房良性循环。支持“先买新再卖旧”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可延长认购期,支持其出售原住房;对已网签出售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不纳入住房贷款套数核查范围。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
20. 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已出让地块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交款,但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的,交款期限可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对已出让未竣工地块,开、竣工期限可按合同约定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21.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在首次办理商品房许可后补交,在第二次办理前缴清。对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到期的缓缴配套费,不计此期间逾期滞纳金。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61609
22. 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40%,剩余的60%可给予6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
23. 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基金作用。加快住房租赁基金的资金到位,建立储备项目库,加大对拟投项目的贷款支持。对拟投储备项目,通过住房租赁基金支持相关平台公司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u003C
二、重庆买房政策一、重庆购房政策2022最新
(一)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5%(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35%。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二、《重庆购房贷款政策》
(一)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5%(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35%。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三、重庆购房政策2022最新律师分析:
以重庆为例。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
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
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
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一项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重庆调整房地产政策重庆购房政策非常宽松,没有出台限购政策,连没有重庆户口的外地人也有购房资格。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2、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3、有企业特指购房人在买房时在重庆投资或者新办企业已满1年,并且能提供纳税或者社保缴费记录。
如果以上三项都不满足,则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在购房后每年需缴纳0.5%的房产税,且一般情况下不能贷款,当然也有例外,但是,这种房产税可以在购房者身份发生变化,满足在重庆有工作、由企业或有户籍中的一条后,从当年开始免除。
如果你是外地户口,但满足以上第二或第三项中的一项,就是外地非三无人员,在重庆买房不用缴纳房产税。
如果在买房前已经在重庆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纳税)、或者经营公司1年以上,则和重庆本地人购房政策一样,可以贷款购房。
注意事项:
三无人员在重庆买房后,只要在重庆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或纳税,则可以免交房产税;
但如果想在重庆贷款买房,需要依照银行的政策执行,即必须连续缴纳12个月即以上社保或纳税,由于现在楼市低迷,重庆有的银行已经放开了外地三无人员贷款买房的标准,有的银行只要能提供3个月及以上在重庆租房的证明材料,即可像重庆本地人一样申请贷款买房,这种情况属于新市民购房。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重庆购房政策重庆购房政策非常宽松,没有出台限购政策,连没有重庆户口的外地人也有购房资格。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2、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3、有企业特指购房人在买房时在重庆投资或者新办企业已满1年,并且能提供纳税或者社保缴费记录。
如果以上三项都不满足,则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在购房后每年需缴纳0.5%的房产税,且一般情况下不能贷款,当然也有例外,但是,这种房产税可以在购房者身份发生变化,满足在重庆有工作、由企业或有户籍中的一条后,从当年开始免除。
如果你是外地户口,但满足以上第二或第三项中的一项,就是外地非三无人员,在重庆买房不用缴纳房产税。
如果在买房前已经在重庆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纳税)、或者经营公司1年以上,则和重庆本地人购房政策一样,可以贷款购房。
注意事项:
三无人员在重庆买房后,只要在重庆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或纳税,则可以免交房产税;
但如果想在重庆贷款买房,需要依照银行的政策执行,即必须连续缴纳12个月即以上社保或纳税,由于现在楼市低迷,重庆有的银行已经放开了外地三无人员贷款买房的标准,有的银行只要能提供3个月及以上在重庆租房的证明材料,即可像重庆本地人一样申请贷款买房,这种情况属于新市民购房。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重庆限购政策一、重庆购房政策2022最新
(一)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5%(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35%。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二、《重庆购房贷款政策》
(一)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5%(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35%。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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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
6、2020年重庆市征地补偿
7、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8、重庆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0
9、重庆2021征地补偿
10、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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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市征地补偿23号文件,重庆购房政策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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