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一就是说的1:1.5的面积置换;
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
。
木结构:
1.12;
砖木结构:
1.18;
砖混结构:
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
套一42平方米;
套二58平方米;
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
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2.二、四楼上浮3%;
3.三楼上浮5%;
4.五楼不浮动;
5.六楼下浮7%;
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拆除平房;
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
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
(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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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都拆迁补偿政策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分为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安置为房屋评估价的30%,非住宅补贴评估价的20%;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6个月,一次性发放;物管费补贴一次性给予5年,1元/㎡一个月;搬迁奖励,规定期限搬迁,每户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关于农转非人员配偶住房安置
属五城区正住户口(含高新区)的居民,凡长期居住农村,其配偶系征地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并享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纳入征地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扣减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成本价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原有住宅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按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商品价购买。
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分为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安置为房屋评估价的30%,非住宅补贴评估价的20%;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6个月,一次性发放;物管费补贴一次性给予5年,1元/㎡一个月;搬迁奖励,规定期限搬迁,每户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关于农转非人员配偶住房安置
属五城区正住户口(含高新区)的居民,凡长期居住农村,其配偶系征地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并享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纳入征地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扣减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成本价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原有住宅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按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商品价购买。
六、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
。
木结构:
1.12;
砖木结构:
1.18;
砖混结构:
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
套一42平方米;
套二58平方米;
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
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2.二、四楼上浮3%;
3.三楼上浮5%;
4.五楼不浮动;
5.六楼下浮7%;
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拆除平房;
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
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
(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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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棚户区拆迁补偿多少钱
3、成都棚户区拆迁补偿政策
4、成都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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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都棚改拆迁户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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