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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迂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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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迂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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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迂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法律主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方式有哪些呢?对此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具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装修费计算公式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二、产权调换(仅供参考,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u002F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3、在(25~60)平方米\u002F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4、超过60平方米\u002F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厂房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

4、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

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应尽量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权益,这些都会成为今后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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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厂房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

4、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

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应尽量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权益,这些都会成为今后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迁的,拆迁委托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拆迁中负有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对《细则》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用新房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异地偿还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再结算结构价差。

偿还住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大小参照《住宅标准》依次确定偿还类别,达不到一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一类住宅;

超过一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二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二类住宅;

超过二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三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三类住宅;

超过三类住宅面积的偿还四类住宅或在三类住宅以下套内分套偿还。

拆除住宅房屋异地安置的,不论安置新旧住房面积或套数的多少,每户超出原建筑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之和部分,在15平方米以内的按新房土建造价60%至70%的比例结算差价,超出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未作申请,拆迁人单方提高安置类别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

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

不论住房面积的大小,实行拆一户还一套55平方米的安置办法。

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安置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拆迁人交纳200元至300元的改善住房补偿金。

补偿金用于冲抵拆迁成本。

安置户所交纳的改善住房补偿金在直管公房向住户出售时,作为冲抵房价款。

依据安置房屋的地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所确定的新房土建造价的组成及结算差价比例、直管公房改善住房补偿金的确定均由拆迁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执行。

以产权调换形式原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和其它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依照《细则》执行。

四、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实行选点安置定户型的管理制度。

拆迁安置地点,可由拆迁人、受委托人自行选点,也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安置地点。

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除按《细则》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外,同时还须报送安置地点、户型面积和资料说明。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其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把关,对近期内不具备公共交通、子女就近入学入托、方便日常生活、就医等条件的或住户难以承受户型面积的,不得办理拆迁手续。

五、按照拆迁公告已实施拆迁,且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安置约定时间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补偿安置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后,或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但安置约定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下发以后发出的拆迁公告、签订的拆迁合同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迁的,拆迁委托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拆迁中负有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对《细则》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用新房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异地偿还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再结算结构价差。

偿还住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大小参照《住宅标准》依次确定偿还类别,达不到一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一类住宅;

超过一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二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二类住宅;

超过二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三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三类住宅;

超过三类住宅面积的偿还四类住宅或在三类住宅以下套内分套偿还。

拆除住宅房屋异地安置的,不论安置新旧住房面积或套数的多少,每户超出原建筑面积和增加安置面积之和部分,在15平方米以内的按新房土建造价60%至70%的比例结算差价,超出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未作申请,拆迁人单方提高安置类别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

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

不论住房面积的大小,实行拆一户还一套55平方米的安置办法。

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安置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拆迁人交纳200元至300元的改善住房补偿金。

补偿金用于冲抵拆迁成本。

安置户所交纳的改善住房补偿金在直管公房向住户出售时,作为冲抵房价款。

依据安置房屋的地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所确定的新房土建造价的组成及结算差价比例、直管公房改善住房补偿金的确定均由拆迁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执行。

以产权调换形式原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和其它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依照《细则》执行。

四、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实行选点安置定户型的管理制度。

拆迁安置地点,可由拆迁人、受委托人自行选点,也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安置地点。

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除按《细则》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外,同时还须报送安置地点、户型面积和资料说明。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其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把关,对近期内不具备公共交通、子女就近入学入托、方便日常生活、就医等条件的或住户难以承受户型面积的,不得办理拆迁手续。

五、按照拆迁公告已实施拆迁,且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安置约定时间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补偿安置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后,或拆迁合同签订在1997年7月2日以前,但安置约定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下发以后发出的拆迁公告、签订的拆迁合同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厂房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

4、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

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应尽量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权益,这些都会成为今后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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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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