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屈家的拆迁补偿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关于拆迁补偿的详细解答:
一、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通常,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计算,而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而给予的补助。
房屋补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以及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如树木、设施等,以及青苗,也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拆迁补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拆迁补偿流程:通常包括发布拆迁公告、入户清点丈量、确认合法面积、套价核算、公示补偿标准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被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注意事项:被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应保持与拆迁方的沟通,及时了解拆迁进展和补偿情况。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柳林县屈家的拆迁补偿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柳江区拉堡镇征收土地怎么补偿?法律主观: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柳林县征地补偿标准一、柳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柳江县2015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作了批复,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江县2015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263号),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共计1.7776公顷。
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次用地名称:
柳江县2015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的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柳江县拉堡镇拉堡、思贤、木罗村民委员会
四、被征地村委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费标准
五、青苗补偿及房屋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江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3〕50号)及我县相关政策的执行规定进行补偿。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凡从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拉堡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531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3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830元/亩到19320元/亩之间。
进德镇、穿山镇、成团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3127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8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20元/亩到15682元/亩之间。
洛满镇、三都镇、百朋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796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7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1元/亩到13807元/亩之间。
里雍镇、里高镇、流山镇、土博镇、白沙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5428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883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0元/亩到12883元/亩之间。
征收土地一般都是为了统一建设,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应该支持。
但同时政府也应该考虑到人民的利益,要相应地补偿人民,维持社会的公平。
如果需要,可以自行到相关网站查询当地的政策。
四、柳江区拉堡镇征收土地怎么补偿?根据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
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壹人计算;
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
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五)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
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五、柳州市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根据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
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壹人计算;
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
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五)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
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六、柳州拆迁补偿规定法律主观: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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