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和换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计划管理”的原则。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_左右、80_左右、100_左右、120_左右四种。换取的标准面积为每户基数40_,再加每人40_,每户标准内总面积不超过260_,超标准面积不超过40_,每户换房数量不得多于3套。换取的标准面积内部分的价格确定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房价由住宅标准面积、超面积乘以相应的价格和层差率加车库面积乘车库价格(标准面积内住房销售价格减半)构成。
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应标准执行。天津蓟州区宅基换房补偿标准:按照自愿退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实际面积,以3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贴,对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贴。同时,区政府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至于宅基地的相关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地政府会对此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换房条件: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换房和换保障:
(1)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
(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
(4)自愿永久放弃全部经营权(含自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盘活利用暂行办法法律分析:
天津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按照自愿退出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实际面积,以3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贴,对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贴。
同时,区政府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
至于宅基地的相关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地政府会对此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法律分析:
天津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按照自愿退出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实际面积,以3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贴,对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贴。
同时,区政府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
至于宅基地的相关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地政府会对此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 -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这类房屋相关的村民可以长期进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员都应拥有这类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关的继承权。
这类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五、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
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这类房屋相关的村民可以长期进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员都应拥有这类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关的继承权。
这类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六、蓟县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法律分析:
天津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按照自愿退出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实际面积,以3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贴,对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贴。
同时,区政府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
至于宅基地的相关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地政府会对此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天津2018年蓟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2、蓟县拆迁补偿
3、天津市蓟州区宅基地公告
4、天津蓟县农村拆迁
5、2021年天津市蓟州区农村宅基地
6、天津市蓟县拆迁
7、天津市蓟州区宅基地换房政策
8、2020年蓟州区拆迁
9、蓟州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0、蓟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2018年蓟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2022蓟州区宅基地置换房政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2018年蓟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