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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挂钩拆迁补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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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挂钩拆迁补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

土地挂钩拆迁补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

一、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

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

以下是关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的详细分析: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年产值来确定。例如,征用耕地通常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来计算。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如鱼塘、果园、林地等,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这笔费用通常根据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数量和年产值来计算。如果征地后农民的人均耕地减少,安置补助费会相应增加。

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如农田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会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以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青苗补偿费:对于被征地上的青苗,会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来计算补偿费用。如果青苗能够收获,则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林木,如果可以移植,则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如果不能移植,则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请注意,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参考当地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二、土地增减挂钩后原土地归谁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和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下同);

2.征用土地如鱼塘, 藕塘,农场、果园、竹园和林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收柴山、滩涂、水塘, 苇塘等非耕地有收益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收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进行补偿技术标准成本计算;

房屋由建设工作单位搬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需要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进行计算;

能收获的不会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可移植的永久经济林,由建设单位支付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给予合理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树木以及征地开始协商后突击种植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机井、人工智能鱼塘,农场、电力、无线电和通讯基础设施等附着物,应当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土地增减挂钩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增减挂钩后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迁移到城市的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

农村户口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三大部分,包括承包经营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土地增减挂钩后土地归谁

国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具体的土地增减挂钩房屋赔偿标准,你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一、拆迁补偿款和户口有关系吗?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

补偿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和房屋重置成本价。

一般来讲补偿是与户口没有关系的,只是与补偿安置的面积有联系。

但是在农村因人口较多,所以很多地方针对农村拆迁时,制定的补偿方案会与户口挂钩,满足对共同居住人的合理安置。

所以,针对农村拆迁补偿没有绝对的限定,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补偿方案。

二、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重点要区分属于合法建设房屋还是违法建设的房屋,一般来说,养殖圈舍,房屋属于非永久性建筑的农用设施不用专门报批,但是在农村建设用地上,以养殖场建设等名义建设永久性房屋,都应当经过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一般来说在拆迁的时候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合法的养殖用房,应当按照建造成本,房屋结构,使用年限,重建成本进行评估补偿,补偿标准从几百到一千多不等。

三、农村土地回收有什么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家回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为: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其具体补偿标准请参考征收补偿公告或者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五、土地增减挂钩赔偿

国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具体的土地增减挂钩房屋赔偿标准,你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一、拆迁补偿款和户口有关系吗?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

补偿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和房屋重置成本价。

一般来讲补偿是与户口没有关系的,只是与补偿安置的面积有联系。

但是在农村因人口较多,所以很多地方针对农村拆迁时,制定的补偿方案会与户口挂钩,满足对共同居住人的合理安置。

所以,针对农村拆迁补偿没有绝对的限定,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补偿方案。

二、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重点要区分属于合法建设房屋还是违法建设的房屋,一般来说,养殖圈舍,房屋属于非永久性建筑的农用设施不用专门报批,但是在农村建设用地上,以养殖场建设等名义建设永久性房屋,都应当经过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一般来说在拆迁的时候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合法的养殖用房,应当按照建造成本,房屋结构,使用年限,重建成本进行评估补偿,补偿标准从几百到一千多不等。

三、农村土地回收有什么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家回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为: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其具体补偿标准请参考征收补偿公告或者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六、土地增减挂钩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和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下同);

2.征用土地如鱼塘, 藕塘,农场、果园、竹园和林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收柴山、滩涂、水塘, 苇塘等非耕地有收益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收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进行补偿技术标准成本计算;

房屋由建设工作单位搬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需要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进行计算;

能收获的不会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可移植的永久经济林,由建设单位支付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给予合理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树木以及征地开始协商后突击种植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机井、人工智能鱼塘,农场、电力、无线电和通讯基础设施等附着物,应当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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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挂钩拆迁补偿,土地增减挂钩赔偿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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