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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居住房拆迁补偿标准,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摘要:本文介绍江苏省非居住房拆迁补偿标准,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非居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何规定,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费标准,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嘛,住改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江苏省非居住房拆迁补偿标准,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非居住房拆迁补偿标准,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为依据,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能包括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的租金等。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非居住房屋,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政府也应给予补偿。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其他可能的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能会制定额外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这些补助和奖励可能包括提前搬迁奖励、配合征收奖励等,具体政策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总的来说,非居住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的考虑,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可能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数额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地区的经济水平以及政府的政策来确定。

二、住改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

补偿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有专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重建房屋的价格+其他种类的一些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非居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1.非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 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

2.钢筋砼、砖混、砖木等房屋结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60-600元/平方米的补偿,依据单层沿高的米数给予差别化加价。

一、非住宅征迁补偿标准(一)非住宅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补偿,货物运输的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的一些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二)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直管公房的征收与补偿按照《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值+搬迁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非住宅产权调换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地产评估值实行等价值调换,安置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实行差额结算。

二、征地工作程序有哪些(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农村公路征地政策是怎样的(一)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以修路的名义向村民集资,修路的费用将由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共同出资解决,同时也不允许征用农村免费劳动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费标准

法律分析:

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嘛

法律分析:

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

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

补偿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有专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重建房屋的价格+其他种类的一些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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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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