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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什么时候实施,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什么时候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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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什么时候实施,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什么时候能拆迁?

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什么时候实施,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什么时候能拆迁?

一、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什么时候能拆迁?

关于“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什么时候能拆迁?”这一问题,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拆迁时间。具体拆迁时间取决于武汉市政府的规划和决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以下是从法律角度对拆迁问题的一般性分析,供参考。

一、拆迁决定与规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意味着,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的拆迁,需由武汉市或相应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来作出决定。

二、拆迁条件与程序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公布拆迁公告、进行拆迁补偿协商等环节。因此,即使某个区域被列入拆迁规划,也并不意味着会立即进行拆迁,而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逐步推进。

三、拆迁信息获取与咨询

对于具体的拆迁时间和计划,建议直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关注相关官方公告。这些渠道能提供最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帮助居民了解拆迁的最新动态并做好相应准备。

综上所述,武汉市青山区石化三生活区的拆迁时间取决于政府规划和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建议关注官方信息,以获取准确的拆迁动态。

二、武汉青山5年规划

法律分析:

虽然青山目前还没有通一条地铁,但是青山区内在建设的地铁也不少,除了5号线,还有12号线、19号线,其中5号线2021年通车、19号线预计2022年通车、12号线武昌段预计2024年通车,2025年全线通车。

此外,经过青山区的10号线去年已经开始环境评估,有望纳入第四轮调整规划中,若能顺利批复,离开工就不远了,而10号线的延长线新港线目前暂停建设,预计待10号线批复后,将着手建设招标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武汉青山5年规划

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青山区房物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交哪里

武汉清山区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被征收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四、武汉青山区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

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青山区房物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交哪里

武汉清山区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被征收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五、武汉青山区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

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青山区房物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交哪里

武汉清山区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被征收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六、武汉青山5年规划?

法律分析:

虽然青山目前还没有通一条地铁,但是青山区内在建设的地铁也不少,除了5号线,还有12号线、19号线,其中5号线2021年通车、19号线预计2022年通车、12号线武昌段预计2024年通车,2025年全线通车。

此外,经过青山区的10号线去年已经开始环境评估,有望纳入第四轮调整规划中,若能顺利批复,离开工就不远了,而10号线的延长线新港线目前暂停建设,预计待10号线批复后,将着手建设招标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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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什么时候实施,武汉青山区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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