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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个体户的停业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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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个体户的停业补偿标准表

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个体户的停业补偿标准表

一、个体户的停业补偿标准表

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营业用房补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补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补偿,每平方米补偿70元。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临时安置用房补偿:如果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个体户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那么将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并没有固定时间。这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有的地方超额补偿,有的地方补偿不够,从而引发区域性征收纠纷。因此,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个体户在面临停产停业时,有权依据上述标准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由于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申领补偿前,先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二、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没有固定时间。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目前并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进行统一确定,通常是由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规定。

之所以没有制定统一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的标准势必会产生有的地方超额补偿,有的地方补偿不够的情况,造成区域性征收纠纷。

在企业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价格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各地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2)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3)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各按5%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个体户营业损失赔偿标准

(1)、房屋所有人自行经营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依据过渡周期按从业人数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当地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

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平方米1人计算。

过渡期限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补助标准逐月发给。

(2)、对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和租赁经营的以及在无照房屋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上一条规定执行,其补助期限为2个月。

(3)、私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一、最新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

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

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

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

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

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

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拆迁个体工商户造成停业如何补偿

(1)、房屋所有人自行经营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依据过渡周期按从业人数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当地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

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平方米1人计算。

过渡期限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补助标准逐月发给。

(2)、对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和租赁经营的以及在无照房屋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上一条规定执行,其补助期限为2个月。

(3)、私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一、最新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

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

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

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

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

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

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2023年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规定

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没有固定时间。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目前并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进行统一确定,通常是由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规定。

之所以没有制定统一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的标准势必会产生有的地方超额补偿,有的地方补偿不够的情况,造成区域性征收纠纷。

在企业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价格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各地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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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个体户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拆迁个体工商户造成停业如何补偿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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