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征地庄子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彭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需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需参考彭阳县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彭阳县征地庄子的补偿标准需结合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来确定。在征地过程中,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长远生计。
二、彭州市征地补偿有多少钱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三、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律师解答: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四、彭州市征地补偿规定?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五、彭州市征地补偿规定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六、当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
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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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彭阳县拆迁补偿标准,彭州市征地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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