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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方式,盘州市拆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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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方式,盘州市拆迁赔偿标准

盘州市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方式,盘州市拆迁赔偿标准

一、盘州市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补偿 ,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 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 有营业执照 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 、装修费用、 拆迁过渡费 、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 补偿不合理 。

二、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盘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们肯定都知道房屋拆迁,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加快城市化建设,所以对于拆迁方面肯定是会经常发生的。

拆迁房屋对于房主来说肯定是会有损失的,这样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补偿的标准。

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盘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的规定,分地类确定《盘县至兴义高速公路(盘县段)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集中安置为辅。

如确定需要集中安置的,县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提前编制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2)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附属物拆移补助标准》(见附件3)给予补助,烤烟房按《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见附件4)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5)据实补偿,住户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搬迁及临时周转过渡费标准》(见附件6)给予补助。

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编制拆迁方案,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业主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非林地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7)、《林业苗圃补偿标准》(见附件8)、《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9)、《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见附件10)组织实施。

五、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改迁,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如通信能力)予以改迁,迁改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六、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执行。

由市、县指挥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实施。

七、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工作在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由盘县国土资源局设专户管理。

拆迁补偿费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盘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直接支付被拆迁户。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3%单独计列。

拆迁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用的5%单独计列,其中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0.5%,盘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3.5%,另1%由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业主按照市30万元、县20万元的标准,拨付市、县拆迁协调机构一次性交通补助费。

五、盘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肯定都知道房屋拆迁,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加快城市化建设,所以对于拆迁方面肯定是会经常发生的。

拆迁房屋对于房主来说肯定是会有损失的,这样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补偿的标准。

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盘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的规定,分地类确定《盘县至兴义高速公路(盘县段)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集中安置为辅。

如确定需要集中安置的,县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提前编制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2)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附属物拆移补助标准》(见附件3)给予补助,烤烟房按《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见附件4)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5)据实补偿,住户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搬迁及临时周转过渡费标准》(见附件6)给予补助。

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编制拆迁方案,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业主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非林地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7)、《林业苗圃补偿标准》(见附件8)、《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9)、《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见附件10)组织实施。

五、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改迁,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如通信能力)予以改迁,迁改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六、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执行。

由市、县指挥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实施。

七、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工作在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由盘县国土资源局设专户管理。

拆迁补偿费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盘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直接支付被拆迁户。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3%单独计列。

拆迁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用的5%单独计列,其中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0.5%,盘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3.5%,另1%由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业主按照市30万元、县20万元的标准,拨付市、县拆迁协调机构一次性交通补助费。

六、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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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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