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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有土地证怎么补偿,征收有土地证的土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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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有土地证怎么补偿,征收有土地证的土地怎么处理

拆迁户有土地证怎么补偿,征收有土地证的土地怎么处理

一、征收有土地证的土地怎么处理

征收有土地证的土地后,土地证将被注销或收回,并按照征收程序进行补偿。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土地证的处理

注销或收回:土地被征收后,原有的土地证将被注销或由政府收回。这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已经由私人转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征收补偿程序

公平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支付:征收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费用的支付是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后续事项处理

剩余土地处理:如果征收后土地有剩余,这部分土地通常会归还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然而,如果未来再次进行征收,这部分土地将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争议解决途径: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包括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寻求媒体帮助、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征收有土地证的土地后,土地证将被注销或收回,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地农民应密切关注征收过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没有土地证的地被征收了有补偿吗

法律主观:

1、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土地征收后土地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有(1)申请登记。

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

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士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

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家征地几年不用,百姓可以收回吗

可以

1、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

2、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开发的条件有哪些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土地征收后怎么处理土地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家征地几年不用,百姓可以收回吗

可以

1、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

2、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开发的条件有哪些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土地证的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法律主观:

1、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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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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