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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拆迁,2022年河北省环保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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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拆迁,2022年河北省环保税征收标准

怀来县拆迁,2022年河北省环保税征收标准

一、2022年河北省环保税征收标准

环保税是什么?可能大部分人对此还是一知半解,那么2022年河北省环保税征收标准又是多少呢?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2022年河北省环保税征收标准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河北省2022年环保税征收对象及计算方法一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适用税额方案。

本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中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下同)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应税大气其他污染物(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下同)和水其他污染物(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下同)执行统一标准。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

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分别是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涿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分别是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11.2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

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7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

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5.6元。

二、核定计算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核定计算,是指依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办法。

第七条禽畜养殖业、医院和小型企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八条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头、羽)÷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床位)÷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三)小型企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四)第三产业(餐饮业除外):

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指系数×特征指标的数量

(五)餐饮业

1.能提供实际月供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根据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单位税额

3.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单位税额

(六)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六类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中所称污水折算系数为0.85。

第十条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三、核定程序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适用于:

(一)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源登记或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

(三)核定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上述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核定征收)》(附件5)。

四、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附件6),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自征收方式核定后次月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

第十五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特征值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据,重新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特征值指标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适用的特征值指标及排污值系数,无上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的下一个征期,按照新的征收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纳税人核定信息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需求,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二)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规模以下禽畜养殖业标准按照《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环保税专项征收标准

环保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3、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到1000元;

4、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4、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环保税征收标准

法律主观:

环保税征收标准为:

四类污染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需要征税,建筑噪声以及交通噪声不包括在内,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北京环保税征收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河北省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河北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环保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3、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到1000元;

4、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4、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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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怀来县拆迁,河北省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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