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宅基地 自建房规定: 关于地的要求: (1)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如果占用耕地要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2)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的标准,比如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具体的应以当地标准为主。 (3)申请位置必须没有没有纠纷,若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就无法建房。
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1年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3、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4、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5、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6、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7、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三、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3、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4、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5、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6、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7、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四、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主要见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 ( 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 ) 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 ;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 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 ) 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 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 、 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6 、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申请取得,本村集体内的成员在分户的时候,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不足的,可以通过向宅基地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进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 、宅基地的受让,本村集体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过受让集体内其他成员的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 、 继承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继承人 可以是城镇户口的子女也可以是农村户口的子女,如果是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需要满足本农村子女有住房保障的前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河南省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主要见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 ( 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 ) 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 ;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 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 ) 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 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 、 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6 、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申请取得,本村集体内的成员在分户的时候,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不足的,可以通过向宅基地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进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 、宅基地的受让,本村集体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过受让集体内其他成员的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 、 继承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继承人 可以是城镇户口的子女也可以是农村户口的子女,如果是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需要满足本农村子女有住房保障的前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农村宅基地新规定2020办房产证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3、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4、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5、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6、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7、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1、许昌乡镇拆迁补偿宅基地最新标准是多少
2、许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3、许昌乡镇拆迁补偿宅基地最新标准文件
4、许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5、许昌县拆迁
6、许昌市拆迁赔偿标准
7、河南省许昌市拆迁征地
8、许昌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9、许昌2021拆迁政策
10、许昌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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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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