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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土地拆迁补偿,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拆迁什么时候启动

摘要:本文介绍阳泉市土地拆迁补偿,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拆迁什么时候启动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阳泉拆迁补偿标准,阳泉市固庄村项目征地补偿,阳泉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想了解阳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阳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阳泉市土地拆迁补偿,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拆迁什么时候启动

阳泉市土地拆迁补偿,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拆迁什么时候启动

一、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拆迁什么时候启动

很抱歉,我无法给出阳泉市郊区下白泉村拆迁具体启动时间的确切答案。拆迁启动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资金安排、拆迁程序等。这些因素都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启动时间。

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建议和信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拆迁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拆迁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决定。这意味着政府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制定拆迁计划并确定启动时间。

其次,拆迁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政府会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具体的拆迁启动时间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官方消息,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同时,您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或担忧,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法律建议。

二、想了解阳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 标准如下 (一)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 拆迁 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 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阳泉拆迁补偿标准

一、山西省阳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西省阳泉市的土地共分为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

城郊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84224元/亩;

旱地/园地:

42112元/亩;

林地:

21056元/亩;

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0528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

工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71680元/亩;

旱地/园地:

35840元/亩;

林地:

17920元/亩;

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89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

农工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5572元/亩;

旱地/园地:

32786元/亩;

林地:

16393元/亩;

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8196.5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

东部农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60100元/亩;

旱地/园地:

30050元/亩;

林地:

15025元/亩;

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512.5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

北部农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56400元/亩;

旱地/园地:

28200元/亩;

林地:

14100元/亩;

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050元/亩

六类区片范围:

南部农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59450元/亩;

旱地/园地:

29725元/亩;

林地:

14862.5元/亩;

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7431.25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每个城市的征地补偿在大体上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详细情况应当以当地政府征地信息为准,广大群众需要及时关注当地政府的征地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同时征地补偿方式有多种,每个人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补偿方式,并且及时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沟通。

四、阳泉市固庄村项目征地补偿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

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国资委为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部、省属企业为各自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坚持政策引导、让利于民、直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直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确有住房刚性需求且仅有一处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要略高于实物安置的原则,弱化不同类型房屋征收价格的结构差和折旧差,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三)坚持住房保障、注重改善、切实为棚户区困难居民提供多种住房选择的原则。

要把棚户区改造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

除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征收安置补偿政策

(一)征收政策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

征收公产住宅房屋,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协议等有效房屋证件为准,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共有产权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评估

针对城市棚户区房屋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房屋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改造范围内就近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片区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原房屋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给予1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10%给予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8%给予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奖励金额不足25000元的按25000元计算。

4.安置房源服务

市住建部门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按照项目销售均价8%左右的幅度进行优惠销售,以优惠的价格吸引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四)产权调换

1.改善性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每证给予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改善性住房奖励。

2.产权调换补贴

在给予5平方米的改善性住房奖励后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结算;55-70平方米范围内的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结算;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5000元的搬迁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元。

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2.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

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四、相关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1.棚户区居民仅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

3.对于无能力缴纳公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原住房收回。

4.对于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棚户区居民,安置房屋可为共有产权,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公产。

原则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可参照我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规定的标准执行。

5.对属历史遗留的一证多户问题,按有效手续安置后的剩余住户,由房屋管理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后,可依据本意见进行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五、阳泉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

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国资委为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部、省属企业为各自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坚持政策引导、让利于民、直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直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确有住房刚性需求且仅有一处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要略高于实物安置的原则,弱化不同类型房屋征收价格的结构差和折旧差,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三)坚持住房保障、注重改善、切实为棚户区困难居民提供多种住房选择的原则。

要把棚户区改造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

除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征收安置补偿政策

(一)征收政策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

征收公产住宅房屋,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协议等有效房屋证件为准,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共有产权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评估

针对城市棚户区房屋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房屋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改造范围内就近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片区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原房屋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给予1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10%给予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8%给予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奖励金额不足25000元的按25000元计算。

4.安置房源服务

市住建部门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按照项目销售均价8%左右的幅度进行优惠销售,以优惠的价格吸引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四)产权调换

1.改善性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每证给予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改善性住房奖励。

2.产权调换补贴

在给予5平方米的改善性住房奖励后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结算;55-70平方米范围内的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结算;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5000元的搬迁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元。

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2.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

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四、相关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1.棚户区居民仅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

3.对于无能力缴纳公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原住房收回。

4.对于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棚户区居民,安置房屋可为共有产权,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公产。

原则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可参照我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规定的标准执行。

5.对属历史遗留的一证多户问题,按有效手续安置后的剩余住户,由房屋管理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后,可依据本意见进行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六、阳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 标准如下 (一)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 拆迁 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 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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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阳泉市土地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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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阳泉市土地拆迁补偿,阳泉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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