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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五十年农用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村集体的土地可以租五十年吗

摘要:本文介绍租五十年农用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村集体的土地可以租五十年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集体土地出租50年合法吗,农村集体土地租用长期使用是多久,村集体土地租赁三十年合法吗,土地租赁50年合法吗,农村集体土地出租50年合法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租五十年农用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村集体的土地可以租五十年吗

租五十年农用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村集体的土地可以租五十年吗

一、村集体的土地可以租五十年吗

村集体的土地不可以租五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即使双方达成了五十年的租赁协议,法律上也只会承认前二十年的有效性。

对于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有特定的法律规定。例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这些规定是针对承包经营权的,与土地租赁不同。租赁是另一种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其期限受到《民法典》中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希望在二十年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关系,可以在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

综上所述,村集体的土地不能一次性租赁五十年,最长的合法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如需继续租赁,应在期满后依法续订合同。

二、土地租赁50年合法吗

法律主观:

《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农民 集体建设用地 与农用地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

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

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

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土地出租50年合法吗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用长期使用是多久1、农村集体土地租用长期使用不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每次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土地租用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部分的租赁期限无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国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四、农村集体土地租用长期使用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少?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出租,和集体成员承包概念不同,这种方式可以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专门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规制。

农村土地可以长期租用,我国土地长期租赁具体期限,都是由租赁合同来进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也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总结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五、村集体土地租赁三十年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少?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出租,和集体成员承包概念不同,这种方式可以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专门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规制。

农村土地可以长期租用,我国土地长期租赁具体期限,都是由租赁合同来进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也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总结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六、农村集体土地出租50年合法吗?

法律主观:

《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农民 集体建设用地 与农用地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

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

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

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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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租五十年农用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村集体土地租赁三十年合法吗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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