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后五年未动工怎么处理
征收土地后五年未动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此情形已超两年,若无特殊免责事由,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应关注政府动态,若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应及时了解决定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若认为决定不合法,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该受何处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开发的,属于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包括: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重新出让;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土地使用者重新开发建设;四是政府收回土地,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需注意,各地在具体执行上可能会有差异,还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征收土地闲置多年有啥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多年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首先,征收方可能面临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按照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其次,若土地闲置满两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者,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应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一定补偿。
另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可能因土地未能及时有效利用,而影响其相关权益的实现,比如后续的发展和收益等。土地闲置多年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明晰具体状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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