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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拆迁补偿多少平米,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

摘要:本文介绍天津蓟州拆迁补偿多少平米,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宅基地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政策,非农户口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农村宅基地认定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天津蓟州拆迁补偿多少平米,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

天津蓟州拆迁补偿多少平米,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

一、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

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试点地区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宅基地的合理使用。

试点地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若涉及占用农用地,必须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保护耕地资源。

二、宅基地的盘活利用

试点地区积极推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新兴产业,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包括全国多个省、市、区,如北京市的昌平区和大兴区,天津市的静海区和蓟州区等。这些试点地区将先行先试,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有效路径,为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宅基地权益保障

试点地区依法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同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依法享有并行使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宅基地试点地区政策旨在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与使用,盘活闲置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农村宅基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农村房屋折迁赔偿细则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5、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农村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自愿申请,每月1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XX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初审:

社区(筹委会)对老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住地以户口簿为准,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社区将申请对象统一造册,将老人信息录入老年人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表、个人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整理成册,每月20日前报街道;

3、街道审核:

街道对社区(筹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查信息是否录入信息系统,将各社区、村申请情况汇总,连同申请审批材料整理成册,每月27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系统数据,次月5日前签署审批意见。

综上所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农村宅基地的政策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政策是:

非农户口也就是城镇户口,没有权限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

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等证件之后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

申请宅基地来修建房屋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

没到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自主建房将会拿不到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

非农户口人员,因继承房屋而拥有宅基地的,也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证书。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办理分户,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目前,农村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对于已办理分户,且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继承的话就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了;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目前,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为了保障宅基地资源不被闲置浪费,因此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子女也无法继承;

3、不属于农村户口:

前文也提到了,非农户口人员只能通过继承农村房屋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的;

4、宅基地长期闲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导致房屋倒塌。

这种情况通常会被村集体收回,是无法继承的;

5、宅基地面积超标:

据土地确权的管理工作表明,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部分是不予以确权的,自然也就无法继承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非农户口宅基地新政策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政策是:

非农户口也就是城镇户口,没有权限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

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等证件之后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住宅。

申请宅基地来修建房屋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

没到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自主建房将会拿不到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

非农户口人员,因继承房屋而拥有宅基地的,也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证书。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办理分户,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目前,农村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对于已办理分户,且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继承的话就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了;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目前,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为了保障宅基地资源不被闲置浪费,因此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子女也无法继承;

3、不属于农村户口:

前文也提到了,非农户口人员只能通过继承农村房屋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的;

4、宅基地长期闲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导致房屋倒塌。

这种情况通常会被村集体收回,是无法继承的;

5、宅基地面积超标:

据土地确权的管理工作表明,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部分是不予以确权的,自然也就无法继承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六、农村宅基地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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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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