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房(可住人)500元平方米。
(二)简易棚150元平方米。
(三)砖围墙450元延米。
(四)土围墙300元延米。
(五)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下90元平方米。
(六)砖混门楼6000元个。
(七)土门楼1000元个。
(八)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300元平方米;户外无顶砖(石)混200元平方米;简易厕所100元平方米。
(九)化粪池:1500元个。
(十)高位水池:500-800元立方米。
(十一)户外家用水池:500元个。
(十二)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含2米)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含设施)。
(十四)堆沙、堆石、堆土:20元立方米。
(十五)地窖:深度3-5米,600元个。
(十六)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倒塌或不具备使用功能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七)鱼池:砖石砌50元平方米;土池25元平方米,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500-7000元。
(十八)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米、高2.5米以上)30元平方米;特大棚(跨度10米以上、高3.5米以上)40元平方米。
(十九)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2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8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下,10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二十)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300元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230元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12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二十一)石埝:浆砌250元立方米;干砌180元立方米。
(二十二)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5000元棺,三年以内6000元棺;空墓3000元棺;碑楼每个加500元;选择迁移至政府规划选址墓园的:地下坟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1500元棺,三年以内2000元棺。
2.其它附着物补偿
(一)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二)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的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二、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标准法律分析: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另外,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规定法律分析: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标准 -征收征用国土资源部机构行政复议规定是哪些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布并施行。
国土资源个行政复议规定这是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告知其听证的权力,也没有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屠永尧并非违法行为主体,根据《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到2014130号)文件,申请人所建房屋按规定也可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不一定要予以拆除;
申请人早在2005年7月18日已提出建房申请,但一直未得到批准,该因素在行政处罚时应当有所考量;
在申请人未批先建时被申请人没有予以制止,造成损失扩大,存在履职不到位。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错误和不当适用法律及行政规范性。
以上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书
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如何申诉
如果对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怎么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经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五、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机构行政复议规定是哪些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布并施行。
国土资源个行政复议规定这是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告知其听证的权力,也没有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屠永尧并非违法行为主体,根据《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到2014130号)文件,申请人所建房屋按规定也可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不一定要予以拆除;
申请人早在2005年7月18日已提出建房申请,但一直未得到批准,该因素在行政处罚时应当有所考量;
在申请人未批先建时被申请人没有予以制止,造成损失扩大,存在履职不到位。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错误和不当适用法律及行政规范性。
以上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书
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如何申诉
如果对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怎么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经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六、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法律分析: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另外,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宁陕县自然资源局网站
2、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3、宁陕县规划
4、宁陕县国土局电话号码
5、宁陕县国土局
6、宁陕县搬迁办电话
7、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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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宁陕县棚户区改造方案
10、安康市宁陕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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