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案例:租赁场地经营木材厂被强拆,损失如何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6日,某木材厂经营者于某丹及其丈夫李树安与第三人孙某家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孙某家宅南场地,租期至2020年6月26日。街道办事处进行棚户区改造,2019年下半年起,于某丹等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2020年3月3日,孙某家与街道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3月23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案涉厂房。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于某丹房屋及相关设备的行为违法,于某丹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双方观点
于某丹认为,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其租赁及建造的厂房,依据《国家赔偿法》,街道办应赔偿其厂房及厂房内物品损失共计1347389.175元。于某丹提交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申请书及邮寄单据、营业执照、租赁协议、照片视频、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报告书等证据,以证明街道办违法行政、于某丹已申请赔偿未获答复、于某丹的合法经营及租赁权益、被损坏物品存在等。
街道办辩称,于某丹经营所用房屋和场地系租赁孙某家,于某丹对案涉财产无相关权益,所列财产清单与事实不符且无充分证据证实损失情况。街道办称拆除时已与孙某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补偿款已支付到位,属于自愿拆除,同时认为于某丹所述厂房及设施无合法手续,属违法建筑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于某丹诉讼请求。街道办提交了厂房租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附属物明细、补偿款发放明细表、照片等证据。
第三人孙某,述称厂房为其建造,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于某丹仅是租赁厂房且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街道办补偿合法,于某丹无权主张赔偿。
裁判结果
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于某丹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334524.10元。第三人孙某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于某丹停产停业费142274元。第三人不能返还或不足返还的,由街道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已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某丹有权获赔。涉案区域在棚户区改造范围,房屋及设备已被拆除,恢复原状不可行,应采用货币赔偿方式。
于某丹主张部分房屋及棚系其建造,但证据不足,且厂房土地使用权有前使用情况,租赁合同未明确拆迁归属,房屋及电线杆损失涉及合同纠纷,于某丹可另寻途径解决。
因街道办违法拆除致于某丹无法举证,依法免除于某丹举证责任。经鉴定,于某丹涉诉生产和生活资料评估价值为334524.10元,法院予以确认。
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于某丹租赁期间,停产停业费应补偿给于某丹。第三人主张合同已解除及于某丹停产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报告书及协议,停产停业费为142274元,该款项已由第三人领取,应由第三人返还,不能返还或不足返还的,由街道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已全额支持生产和生活资料损失赔偿,不存在搬迁问题,于某丹主张的搬迁费等不予支持。
于某丹主张的不能继续经营损失与停产停业费重叠,不再重复认定;于某丹未在签约期内签约及交房,不符合奖励条件,及时搬出应得奖励不予支持;过渡场地费、物价上涨上浮赔偿无法律依据和证据,烘干炉定金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均不予支持。
二、租赁村集体土地建厂房补偿法律主观:
1、根据合同的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 的继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因为造成 合同无法履行 的原因属于政策性的,应当认定是不可抗力,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话不属于违约。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没有合法手续,承租方在承租时也没有认真审查房屋的合法性,对此双方都有过错。
3、对承租方的赔偿应当包括:
退还相应的租金,装饰装修的支出按照 合同未履行 的期限予以折算、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租的厂房违建能赔经营损失吗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裁定在先,政府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推翻了法院的裁定,属于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
至于原单位不知晓情况,如果是由于法院未履行送达义务,属于程序问题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企业改制土地和厂房的纠纷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租赁土地建厂房拆迁的的赔偿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租赁土地建厂房拆迁如何赔偿租赁土地建厂房拆迁的的赔偿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厂房租赁纠纷解决案例法律主观:
1、根据合同的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 的继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因为造成 合同无法履行 的原因属于政策性的,应当认定是不可抗力,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话不属于违约。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没有合法手续,承租方在承租时也没有认真审查房屋的合法性,对此双方都有过错。
3、对承租方的赔偿应当包括:
退还相应的租金,装饰装修的支出按照 合同未履行 的期限予以折算、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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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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