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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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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

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

一、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

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如果补偿款一直未给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政府管理部门沟通

首先,农民可以尝试向负责征地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了解补偿款未发放的具体原因,并要求尽快解决。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政府部门表达诉求,有时候可以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无果,农民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要求法院判令政府支付拖欠的补偿款。

三、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农民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策略,帮助农民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并代表农民与政府或法院进行协商和沟通。通过律师的专业介入,可以更有效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四、举报违法行为

如果发现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这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未收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政府沟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律师帮助以及举报违法行为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行事,避免采取过激或非法手段。

二、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

法律分析:

征地的时候村民拿不到征地补偿费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征地补偿款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分配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还有拿不到钱的征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征地补偿款领不到农民怎么办

一、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1、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需视情况而定:

(1)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讼解决;

(2)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3)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地有什么条件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收补偿款迟迟没到账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如果相关部门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收补偿款迟迟没到账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如果相关部门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直没给有什么办法

法律分析:

征地的时候村民拿不到征地补偿费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征地补偿款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分配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还有拿不到钱的征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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