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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追偿年限,遇到强制清表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征收补偿@百度创作者官方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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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强制清表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征收补偿@百度创作者官方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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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清偿表是什么意思

不属于,征收部门常常实施的清表行为主要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例如铲除被征收人的耕地、树木。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地补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实施清表措施来逼迫被征收人妥协。

在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或者补偿未发放到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清表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和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进行,否则,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清表行为不仅需要法定程序,如果征收部门对没有及时支付补偿费用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也是违反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所以,即使征收部门在履行了一系列的报批手续,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各项征地费用,就开始实施清表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征收部门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征地的各项费用未全部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到位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

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私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情况下,应当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结合私人企业的规模,生产范围以及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征地补偿的标准制订不合理,则必须导致私人企业的征地补偿情况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工程清表属于拆迁补偿吗

法律分析:

债务清偿就是指债务人就债务问题对债权人偿还欠款借款以解除原债务关系。

债务清偿不只是说民事债务纠纷,也包括企业单位就经营问题产生债务后,对债务的偿还义务。

债务清偿对公司提高整体信誉度有好大作用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因此,清算期间,法人还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势必会影响原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法人处于解散的状态下,再开展业务活动,对有关相对人的权益也会造成侵害。

四、清偿警告

税务强制执行清偿顺序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2、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

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3、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

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4、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税务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税务强制执行清偿顺序

税务强制执行清偿顺序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2、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

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3、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

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4、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税务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六、清偿警告 法律问题

不属于,征收部门常常实施的清表行为主要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例如铲除被征收人的耕地、树木。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地补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实施清表措施来逼迫被征收人妥协。

在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或者补偿未发放到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清表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和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进行,否则,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清表行为不仅需要法定程序,如果征收部门对没有及时支付补偿费用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也是违反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所以,即使征收部门在履行了一系列的报批手续,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各项征地费用,就开始实施清表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征收部门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征地的各项费用未全部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到位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

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私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情况下,应当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结合私人企业的规模,生产范围以及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征地补偿的标准制订不合理,则必须导致私人企业的征地补偿情况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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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补偿追偿年限,税务强制执行清偿顺序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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