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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城区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亲办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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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城区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亲办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实现回款?

义乌城区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亲办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实现回款?

一、「亲办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实现回款?

原审诉讼阶段:

2019年9月,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材料供需合同,约定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接的某精装楼盘供应腻子粉、石膏等建筑材料,截止2020年9月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累计欠付材料款33万余元。

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多次催促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材料款均无果,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遂将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承诺2022年10月5日前支付完材料款,后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也拒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

强制执行阶段:

由于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拒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n\n\n申请追加股东阶段:

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律师调取了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详细的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因为法院不能联系上股东,无法核实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遂驳回了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n\n\n执行异议之诉阶段:

在申请追加股东被驳回以后,2022年5月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再次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继续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庭审中,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辩称自己对外还有应收账款500多万、履约保证金40多万,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代理律师提出意见:首先,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财产显然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其次,根据工商档案、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确实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最后,虽然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其所谓的财产要么难以变现要么仅是应收账款,综合来看还是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终法院判决:(1)追加许某、饶某、罗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2)许某在认缴的出资额2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罗某某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饶某在认缴的出资额2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罗某某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n\n\n恢复执行阶段:

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在进行第一次财产查控时就冻结到了许某银行存款5万多元以及住宅一套、饶某银行存款3万多元、罗某某银行存款8万多元。之后,法院先将冻结的股东银行存款16万余元划扣给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然后在对许某的房屋拍卖中参与了价款分配,最终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将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欠付的材料款30余万元成功执行到位。\n\n\n案件代理过程:

委托人经过2年多的时间,历经一审、强制执行、申请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恢复执行等程序,最终执行回款30余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很多被执行人通过钻法律的漏洞,增加诉累等方式恶意对抗法院执行,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代理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对案件进行全方面的分析,不从不同的角度为委托人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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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承才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曾在上市金融集团公司、大型科技公司任职。现任职于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治事勤敏的工作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赞许和肯定。

二、法院如何执行空壳公司的财产

法院执行公司在没有财产可查封的情况下无法执行固定资产。

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但若企业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需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查封固定资产。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来说,在企业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查封相应的固定资产。

在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就需要中止执行,等到有财产的时候在恢复执行。

拓展延伸

法院执行后,公司无法追回财产,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法院执行后,若公司无法追回财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措施。

首先,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财产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要求对公司的股权、账户或其他资产进行冻结。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考虑与其他债权人合作,共同采取行动,如联合起诉或申请破产程序。

此外,及时与律师咨询,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制定合理的追债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提高追回财产的机会。

结语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若公司无法追回财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措施。

债权人可申请财产调查,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请求冻结公司股权、账户或其他资产。

合作他债权人,联合起诉或申请破产程序也是可行之策。

及时咨询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制定合理追债策略同样重要。

综上所述,积极采取措施,债权人可更好保护权益,提高追回财产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公司法院执行后无财产可追回

被拖欠款项,好不容易拿到胜诉判决,却因为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该怎么办?去年,唐培锋律师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成功帮助债权人追回欠款。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张三(化名)在东莞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某公司未按承诺交付车辆,也未将购车款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起诉了该公司。

法院判决该公司七日内退还张三购车款,逾期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于2022年2月21日生效,但直至2022年7月,该公司仍未退还购车款。

张三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经法院查询,无法找到该公司的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执行。

办案经过2022年10月,张三找到了唐律师。

唐律师立即着手研究之前的判决书及证据材料。

综合相关证据资料,唐律师判断本案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该公司股东应当履行股东义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该公司债务不能清还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此前已生效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该案件中,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为:

购车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部分。

二、关于该公司现股东龙某和周某的责任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内档情况,该公司的股权变更过程如下:

该公司设立时发起股东赵某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2038年,现股东龙某和周某的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均为2038年,尚未到期。

该公司发起股东和现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以认缴,不必在公司成立时实缴。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权益。

但是此前,在法院执行时,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龙某和周某已不再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应该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龙某应在未实缴出资额475万元范围内、周某应在未实缴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关于发起股东赵某的连带责任

该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赵某,设立公司时仅为认缴,并未实缴,因此赵某在设立公司时未足额出资。

同时,虽然2018年3月赵某将股权转让出去,退出股东,但赵某从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且担任公司财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赵某应该对周某、龙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龙某应在未实缴出资额475万元范围内、周某应在未实缴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该公司欠付张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赵某对周某、龙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律师提醒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股东出资若不加速到期,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纵容了一部分将注册资本认缴制视为避风港、保护伞的股东,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

因此,唐律师在此提醒公司股东们应注意,公司在非破产的情形下仍存在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此二种情形下,若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将明显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中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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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功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一般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一般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民事经济纠纷被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未有款项进账一直这样拖下去最后法定代表人会

法院执行公司在没有财产可查封的情况下无法执行固定资产。

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但若企业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需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查封固定资产。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来说,在企业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查封相应的固定资产。

在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就需要中止执行,等到有财产的时候在恢复执行。

拓展延伸

法院执行后,公司无法追回财产,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法院执行后,若公司无法追回财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措施。

首先,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财产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要求对公司的股权、账户或其他资产进行冻结。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考虑与其他债权人合作,共同采取行动,如联合起诉或申请破产程序。

此外,及时与律师咨询,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制定合理的追债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提高追回财产的机会。

结语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若公司无法追回财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措施。

债权人可申请财产调查,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请求冻结公司股权、账户或其他资产。

合作他债权人,联合起诉或申请破产程序也是可行之策。

及时咨询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制定合理追债策略同样重要。

综上所述,积极采取措施,债权人可更好保护权益,提高追回财产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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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义乌城区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怎么办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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