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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拆迁补偿标准,泽国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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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拆迁补偿标准,泽国拆迁补偿标准

泽州县拆迁补偿标准,泽国拆迁补偿标准

一、泽国拆迁补偿标准

泽国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对于住宅,还会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通常为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非住宅则按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并结清差价。此外,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二、补偿原则

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补偿原则,确保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至少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这通常意味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具体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的核心部分,根据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政府会提供相应的补偿,通常以人口为基数,按月给予补贴。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四、其他注意事项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所不同。此外,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还可能受到地方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

综上所述,泽国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复杂体系,包括补偿方式、补偿原则、具体补偿内容等。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修国道拆房子补偿标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

城镇近郊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107244元/亩;旱地/园地:

53622元/亩;林地:

26811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3405.5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

北部平川工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111888元/亩;旱地/园地:

55944元/亩;林地:

2797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3986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

西部工矿发展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98228元/亩;旱地/园地:

49114元/亩;林地:

24557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2278.5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

东南部土石山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80432元/亩;旱地/园地:

40216元/亩;林地:

2010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0054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

城市规划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200872元/亩;旱地/园地:

100436元/亩;林地:

5021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25109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三、最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

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修国道占宅基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赤壁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

城镇近郊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107244元/亩;旱地/园地:

53622元/亩;林地:

26811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3405.5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

北部平川工业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111888元/亩;旱地/园地:

55944元/亩;林地:

2797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3986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

西部工矿发展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98228元/亩;旱地/园地:

49114元/亩;林地:

24557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2278.5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

东南部土石山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80432元/亩;旱地/园地:

40216元/亩;林地:

2010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10054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

城市规划区

补偿标准:

水田/水浇地:

200872元/亩;旱地/园地:

100436元/亩;林地:

5021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25109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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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泽州县拆迁补偿标准,修国道占宅基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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