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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腾退补偿方案 -法律知识,旧宅基地腾退补偿标准,腾退房屋补偿方案,腾退补偿计算方法,房屋拆迁腾退补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一、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以及土地被国家收回时的补偿等。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主要针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产能力部分。

二、房屋征收补偿

在土地腾退过程中,若涉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土地被国家收回时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综上所述,土地腾退过程中的补偿问题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因情况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分析和处理。

二、腾退补偿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

1.腾退即协议搬迁、协议搬离。

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

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2.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腾退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土地腾退补偿方案 -法律知识

旧宅基地腾退补偿标准如下:

1、地上房屋拆除补偿金额,按不同结构每平方米250元至600元计算;

2、宅基地退出补偿金额已确权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

3、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房屋占地面积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农户签订退出协议后6个月内腾退房屋并验收的,补偿标准上浮30%;

4、无偿退出方面,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等三种情形实行无偿退出,乡镇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5、有偿退出方面,对有合法权属来源及一户一宅等五种情形,除按照分类标准给予宅基地退出和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外,还可享受到不同的优惠奖励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旧宅基地腾退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腾退补偿之前会进行价格评估,给出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方案,补偿内容包括安置费用,房屋的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要以拆迁协议为准,对补偿价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五、腾退房屋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腾退补偿之前会进行价格评估,给出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方案,补偿内容包括安置费用,房屋的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要以拆迁协议为准,对补偿价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六、房屋拆迁腾退补偿

法律分析:

1.腾退即协议搬迁、协议搬离。

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

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2.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腾退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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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腾退房屋补偿方案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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