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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苏州多个区域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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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苏州多个区域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苏州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苏州多个区域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一、苏州多个区域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升

大拆大建越来越少

近期部分地区官网

发布征地拆迁的公告

涉及姑苏、园区和吴江

姑苏区彩香一村农贸市场地块

房屋征收范围

彩香一村三区煤球店(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非住宅1户,面积约72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n\n\n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商业用房一层每平方米35027元。

_其他补偿费用_

(上下滑动查看)

1、搬迁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 1) 、 ( 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3.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

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 7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关于改制企业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6.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 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7.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产权调换

本项目提供嘉裕花园等地块的非居住用房作为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园区2022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范围及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娄葑街道泾园南社区、泾园北社区;

胜浦街道滨江苑社区;

唯亭街道青剑湖二社区、亭苑社区、新娄社区、张泾社区;

斜塘街道新东苑社区、星涛社区范围内。\n\n\n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上下滑动查看

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地块13、地块45、地块46、地块71拟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

地块42、地块44、地块58、地块60、地块61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地块01-地块11、地块14、地块15、地块17、地块22、地块23、地块27-地块29、地块33-地块36、地块38-地块41、地块43、地块48-地块53、地块56、地块57、地块62、地块73、地块74、地块76-地块78拟用于交通用地项目建设;

地块72拟用于水域及水利设施项目建设。

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3号)规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集体农用地336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65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45920元亩;

2、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员,如有遗漏的,请提出遗漏补偿登记。

吴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黎里镇

1、拟征收土地位于黎里镇人民政府、黎里镇高新村农民集体范围内\n\n\n2、拟征收土地位于黎里镇人民政府、黎里镇汾湖村农民集体、十二组、十三组、十六组,黎里镇黎星村农民集体、二十一组、二十二组、二十三组、二十六组,黎里镇沈家港村农民集体,黎里镇新鹤村二十一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收目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松陵街道

1、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n\n\n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松陵街道集体所有土地8.9198公顷(133.797亩)。其中,农用地8.9198公顷(133.797亩),含耕地0.0163公顷(0.24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n\n\n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松陵街道集体所有土地11.908公顷(178.62亩)。其中,农用地11.6886公顷(175.329亩),含耕地0.2978公顷(4.467亩);建设用地0.2194公顷(3.29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征收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盛泽镇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盛泽镇人民政府所有土地2.0932公顷(31.398亩)。其中,农用地1.3047公顷(19.5705亩),含耕地1.3047公顷(19.5705亩);建设用地0.7885公顷(11.82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征收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的规定执行。(本条适用上文盛泽镇、江陵街道)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本条适用上文盛泽镇)

4、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二、苏州姑苏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规定的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苏州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苏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苏州最新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苏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苏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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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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