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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大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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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大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大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大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大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大理市宅基地建房新规

法律主观:

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

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宅基地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先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层层提交审批。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大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 农村宅基地每户多少面积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2.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可分为:

(1)小户:

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2)中户:

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3)大户:

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每个省市不一样。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 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怎么办 1.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另外,宅基地超标也分为多种情况,有一户一宅的、也有一户多宅的,还有并非本地居民,但是通过继承或者受赠的宅基地。

由于情况不同,超标面积计算也不同,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200_以下的超标面积,将按照每年2元/_来计算费用,一种是大于或者等于200_的超标面积,将按照每年5元/_计算费用。

2.实行宅田挂钩制度我们都知道宅基地和耕地是农民生存的两大基础,两者都非常重要,面对宅基地超标的情况,也有人提出,占地少给土地的方法。

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超出了面积,可以在耕地上,少给一些面积,一次来达到平衡,不过这个方法有没有得到实施目前还犹未可知。

3.放宽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超标其实在农村非常常见,因为在此之前国家对于宅基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使是实行了宅基地确权,不同农村宅基地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为此,有人建议,希望能放宽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毕竟真正能达到要求的实在是太少了。

并且,即使是达到宅基地标准,对于农民来说也十分不方便,对耕地使用有很大的影响,不然秋收的粮食和作物,以及平时的农具都无法放置。

4.由村组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对于宅基地标准,也有一些人有不同的看法,我们都知道宅基地农民只有使用权,真正的所有权在村集体手里,也就是说宅基地标准的多少,应该由村集体来决定,而非是那些非村集体人士,因此有人建议超标的宅基地面积,应该由村集体或者村民代表举行会议商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要依法进行。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大理农村宅基地一户规定多少面积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新政策1.盖房前的批准在盖房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在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最后在获得产权证书后才能盖房 。

2.遵守一户一房对于农村土地权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权的确认,实行一户一房的政策。

对于个别情况有必要事先申报和批准。

3.标准建筑面积对于一户一房的建筑面积有规定。

例如,居住人口少于三人的农村小农户,房屋申请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对于居住人口为四到五人的中型农村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面积要求,必须根据当地的宅基地政策检查并批准特定要求。

4.符合建筑标准农村宅基地建设之前是要进行合法审批的,对于面积、高度、用地都是有要求的,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

另外禁止在耕地等区域建房,如果私自建房将面临被拆除。

5.保证农村户口宅基地建设新规明确规定农民具有宅基地建设的权利,对于买卖的宅基地,非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宅基地建设将不被允许。

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父母去世后 继承 的,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并不是宅基地,而且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和重建的。

6.禁止在7个地区建房从2021年开始,村民应注意不要在以下地区建造房屋:

1.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4.江湖河流保护区;

5.道路施工控制区在侧面;

6.需要计划和控制的领域;

7.给高压走廊区域供电区域。

二、宅基地的其它相关政策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

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

3.宅基地有偿地退出。

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买卖还不能跨越两条红线:

第一是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来获取利益。

第二就是不可以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的农民进城落户的就需要退出宅基地。

此外,宅基地不得违反一户一宅一证。

一户一宅即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在此建房。

“一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通常是以公安部门印发的户口簿为准,如果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一家四口人,那么这一家四口人就作为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村民一户在本村只能拥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 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新规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新政策1.盖房前的批准在盖房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在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最后在获得产权证书后才能盖房 。

2.遵守一户一房对于农村土地权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权的确认,实行一户一房的政策。

对于个别情况有必要事先申报和批准。

3.标准建筑面积对于一户一房的建筑面积有规定。

例如,居住人口少于三人的农村小农户,房屋申请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对于居住人口为四到五人的中型农村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面积要求,必须根据当地的宅基地政策检查并批准特定要求。

4.符合建筑标准农村宅基地建设之前是要进行合法审批的,对于面积、高度、用地都是有要求的,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

另外禁止在耕地等区域建房,如果私自建房将面临被拆除。

5.保证农村户口宅基地建设新规明确规定农民具有宅基地建设的权利,对于买卖的宅基地,非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宅基地建设将不被允许。

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父母去世后 继承 的,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并不是宅基地,而且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和重建的。

6.禁止在7个地区建房从2021年开始,村民应注意不要在以下地区建造房屋:

1.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4.江湖河流保护区;

5.道路施工控制区在侧面;

6.需要计划和控制的领域;

7.给高压走廊区域供电区域。

二、宅基地的其它相关政策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

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

3.宅基地有偿地退出。

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买卖还不能跨越两条红线:

第一是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来获取利益。

第二就是不可以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的农民进城落户的就需要退出宅基地。

此外,宅基地不得违反一户一宅一证。

一户一宅即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在此建房。

“一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通常是以公安部门印发的户口簿为准,如果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一家四口人,那么这一家四口人就作为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村民一户在本村只能拥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 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六、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

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宅基地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先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层层提交审批。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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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新规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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