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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拆迁如何补偿,划拨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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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的

划拨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者的权益。对于划拨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涵盖土地补偿费,该费用应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来计算。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了征地成本,那么在征收时应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收土地时,还需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确保被征收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过程中还需对被征收人因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这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进一步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综上所述,划拨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涉及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多个方面。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划拨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

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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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划拨土地怎么补偿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1、划拨土地的房子拆迁的补偿是,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二、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四、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人基于法定原因并经政府批准,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五、国有划拨土地征收是否有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人基于法定原因并经政府批准,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

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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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划拨的宅基地,国有划拨土地征收是否有补偿?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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