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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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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你可以参考主要内容,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

二、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法律分析: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三、四川省政府采购办法

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其中“采购品目”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名称”为准。

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四、四川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法律分析: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六、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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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四川省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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