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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转让的效力,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转让的效力,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产权置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拆迁安置权益是否能转让,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拆迁安置权益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拆迁产权置换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转让的效力,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

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转让的效力,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

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主要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权益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拆迁安置权益转让效力的详细分析: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性质

拆迁安置权益通常涉及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活动,并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这种权益往往与特定的房屋或土地相关,可能包括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些权益可以作为债权进行转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约定

在拆迁安置权益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的约定至关重要。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权益不得转让,或者约定了特定的转让条件,那么这些约定将对转让效力产生影响。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权益可以转让。

此外,对于拆迁安置房的转让,还需要特别注意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情况。通常,拆迁安置房在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合法转让。在此之前进行转让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在进行权益转让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拆迁安置权益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置换住房属于交易行为,安置住房属于安置行为,二者有产权、质量、交易时间限制的区别。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严格限制,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置换房指的是房屋产权置换,是买和卖同时进行的,通常会有三方参与,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形式。

简单说就是购房者卖掉自己的原有住房,然后再买一套自己看中的住房。

而安置房是指政府在进行一些公共设施或者道路建设时,需要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

由此可见,置换房是属于交易行为,而安置房是属于安置行为。

产权置换的规则包括限制规则、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

限制规则是指允许部分退出的产业及国有企业,产权置换的底线是多少,即国有股权最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余下的都是可以置换的。

重要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产业政策已有限制规则。

一般竞争性产业产权的置换的限制规则由持股主体视需要而定。

交易规则是指允许向谁转让。

有些产业不允许向外资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转让的方式。

如在证券市场公开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少量股权转让、控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

如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律师介入,股东决定转让,需明确是否需经过政府审批(为满足公平交易的要求),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产权置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

法律主观:

拆迁安置的权益一般是不可以继承的。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

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四、拆迁安置权益是否能转让

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如下: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回迁房是指动迁后,把你安置回到原来的地方盖的新房子居住;

而安置房则是离开原来动迁的地方,在其它地方安置房子居住。

如果你是被安置到原住地以外的房子居住就应该签安置协议,房证自然要等到房子真正归你了才能开始办理。

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安置房与回迁房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

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

五、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

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如下: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回迁房是指动迁后,把你安置回到原来的地方盖的新房子居住;

而安置房则是离开原来动迁的地方,在其它地方安置房子居住。

如果你是被安置到原住地以外的房子居住就应该签安置协议,房证自然要等到房子真正归你了才能开始办理。

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安置房与回迁房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

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

六、房屋拆迁产权置换

置换住房属于交易行为,安置住房属于安置行为,二者有产权、质量、交易时间限制的区别。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严格限制,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置换房指的是房屋产权置换,是买和卖同时进行的,通常会有三方参与,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形式。

简单说就是购房者卖掉自己的原有住房,然后再买一套自己看中的住房。

而安置房是指政府在进行一些公共设施或者道路建设时,需要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

由此可见,置换房是属于交易行为,而安置房是属于安置行为。

产权置换的规则包括限制规则、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

限制规则是指允许部分退出的产业及国有企业,产权置换的底线是多少,即国有股权最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余下的都是可以置换的。

重要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产业政策已有限制规则。

一般竞争性产业产权的置换的限制规则由持股主体视需要而定。

交易规则是指允许向谁转让。

有些产业不允许向外资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转让的方式。

如在证券市场公开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少量股权转让、控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

如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律师介入,股东决定转让,需明确是否需经过政府审批(为满足公平交易的要求),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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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转让的效力,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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