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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福清市企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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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福清市企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福清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福清市企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福清市企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福清市通常是按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把用地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型。市政府划分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一般是最低的标准:1、一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8750元;2、二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7750元;3、三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6750元;4、四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57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福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福清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福清市重点拆迁项目如下:

1.福清市政府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

2.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

3.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号

4.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

5.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8号

6.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解放路27号

7.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一拂路28号

8.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交通路2号

9.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八一六北路81号

10.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5号

11.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12.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县府路1号

13.平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处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翠园南路10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福清市重点征迁项目

法律分析:

主要拆以下村子:

第一类,因地理环境而发展受阻的农村;

第二类,人口流失严重的村子;

第三类,因污染严重而不适宜生存的村庄。

2020年农村大面积拆迁行动中,这三类村庄将被列为重点,对农民的重新安置,也能够让农民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福清重点征迁拆迁项目

法律分析:

主要拆以下村子:

第一类,因地理环境而发展受阻的农村;

第二类,人口流失严重的村子;

第三类,因污染严重而不适宜生存的村庄。

2020年农村大面积拆迁行动中,这三类村庄将被列为重点,对农民的重新安置,也能够让农民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福清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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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福清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福清重点征迁拆迁项目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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