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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静海县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天津市临时征地补偿标准,天津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天津市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静海县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静海县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天津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

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

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

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

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天津市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

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

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

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

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天津市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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