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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水灾拆迁补偿,河南泄洪区内土地被淹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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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水灾拆迁补偿,河南泄洪区内土地被淹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水灾拆迁补偿,河南泄洪区内土地被淹的补偿标准

一、河南泄洪区内土地被淹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按照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区域的补偿,一般是会按照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补偿金额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是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形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经济林补偿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4.居民住房补偿按损坏情况赔偿

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根据该规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当在灾后统计洪涝灾情。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农田泄洪被淹赔偿标准

水灾损失补偿方案: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值的40%-70%补偿;

居民住房按损坏情况赔偿,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住房损失价格的70%补偿。

法律分析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按照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区域的补偿,一般是会按照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补偿金额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是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形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经济林补偿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4.居民住房补偿按损坏情况赔偿

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拓展延伸

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

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面对自然灾害带来的土地淹没问题时,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至关重要。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的使用价值、损失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

同时,为了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灾害损失评估应包括对土地价值的评估、损失的定量化分析以及灾后恢复所需费用的估算。

只有通过科学准确的灾害损失评估,才能为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因此,深入探讨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情况下的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对于保护受灾群众的权益、促进灾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合理的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对于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问题至关重要。

赔偿应考虑土地价值、损失程度和恢复成本等因素。

灾害损失评估需评估土地价值、损失量化和恢复费用。

只有科学准确的评估,才能确定可靠的赔偿标准。

因此,深入探讨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对保护权益和促进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根据该规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当在灾后统计洪涝灾情。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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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的赔偿标准探讨

法律分析:

1.国家泄洪区居民补偿标准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同季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

2.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

3.居民住房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

法律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四、国家泄洪区居民补偿标准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和居民住房在蓄滞洪区的补偿标准。

农作物按照50%-70%的区间分配给农民,专业养殖按照40%-50%的平均值补偿,经济林按照40%-50%的平均值补偿,居民住房按照损坏情况的70%赔偿。

洪水损失应提出补偿方案,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林地进行计算,包括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竹林和特殊用途林等。

法律分析

农作物在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的平均值,按照50%到70%的区间,将主要农作物分配给农民,由省级政府来确定。

2.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区域的补偿,一般是会按照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补偿金额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是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形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经济林补偿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4.居民住房补偿按损坏情况赔偿

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一、洪水损失有没有补偿

所处的地区为蓄滞洪区(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那么,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二、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

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5、“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结语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损失补偿方案已经制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居民损失情况,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也已经明确规定,包括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和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根据该规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当在灾后统计洪涝灾情。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的补偿规定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和居民住房在蓄滞洪区的补偿标准。

农作物按照50%-70%的区间分配给农民,专业养殖按照40%-50%的平均值补偿,经济林按照40%-50%的平均值补偿,居民住房按照损坏情况的70%赔偿。

洪水损失应提出补偿方案,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林地进行计算,包括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竹林和特殊用途林等。

法律分析

农作物在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的平均值,按照50%到70%的区间,将主要农作物分配给农民,由省级政府来确定。

2.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区域的补偿,一般是会按照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补偿金额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是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形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经济林补偿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4.居民住房补偿按损坏情况赔偿

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一、洪水损失有没有补偿

所处的地区为蓄滞洪区(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那么,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二、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

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5、“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结语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损失补偿方案已经制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居民损失情况,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也已经明确规定,包括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和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根据该规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当在灾后统计洪涝灾情。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六、泄洪区内土地被淹的补偿标准

水灾损失补偿方案: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值的40%-70%补偿;

居民住房按损坏情况赔偿,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住房损失价格的70%补偿。

法律分析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按照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区域的补偿,一般是会按照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补偿金额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是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形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经济林补偿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4.居民住房补偿按损坏情况赔偿

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拓展延伸

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

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面对自然灾害带来的土地淹没问题时,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至关重要。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的使用价值、损失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

同时,为了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灾害损失评估应包括对土地价值的评估、损失的定量化分析以及灾后恢复所需费用的估算。

只有通过科学准确的灾害损失评估,才能为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因此,深入探讨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情况下的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对于保护受灾群众的权益、促进灾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合理的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对于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问题至关重要。

赔偿应考虑土地价值、损失程度和恢复成本等因素。

灾害损失评估需评估土地价值、损失量化和恢复费用。

只有科学准确的评估,才能确定可靠的赔偿标准。

因此,深入探讨赔偿标准与灾害损失评估对保护权益和促进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根据该规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当在灾后统计洪涝灾情。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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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水淹农田补偿标准,河南泄洪区土地被淹的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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