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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过道是否要补偿,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土地归谁所有

摘要:本文介绍集体土地拆迁过道是否要补偿,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土地归谁所有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是否属于个人,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纠纷,宅基地门前道路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土地该归谁,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归谁所有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集体土地拆迁过道是否要补偿,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土地归谁所有

集体土地拆迁过道是否要补偿,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土地归谁所有

一、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所占用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在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土地的性质和权属关系。对于农村宅基地门口修出行路的情况,由于该路通常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因此其所有权应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任何关于该路的使用、管理、维护等行为,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农民集体的权益。

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宅基地门口的道路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个人或家庭在使用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同时,对于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也应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土地该归谁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不属于个人。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宅基地的面积,不包括门前道路。

门前的过道也好,大街也好,都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与农民的宅基地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是否属于个人

法律分析: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宅基地发生纠纷,是可以寻求警方帮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四、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纠纷

法律分析:

宅基地与门前道路之间的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也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五、宅基地门前道路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

宅基地与门前道路之间的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也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六、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不属于个人。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宅基地的面积,不包括门前道路。

门前的过道也好,大街也好,都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与农民的宅基地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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