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8年1月17日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二、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有关储备计划的规定 法律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如下:
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法律主观: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条 国家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国家土地储备政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土地储备的范围、分类、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规,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概念、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土地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并强调了土地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土地储备可以分为四类:
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乡村建设用地储备、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储备、国家战略储备。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另外,土地储备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如何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为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土地储备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规划,按照用途、时限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管理;
2. 制定土地储备开发、利用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储备的利用;
3. 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力度,严格核查、审批和监管土地储备的相关手续和进度;
4. 加强信息公开,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社会各方面对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
土地储备是城市化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治理创新、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举措。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储备的有序规划建设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土地储备的范围、分类、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规,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概念、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土地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并强调了土地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土地储备可以分为四类:
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乡村建设用地储备、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储备、国家战略储备。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另外,土地储备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如何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为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土地储备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规划,按照用途、时限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管理;
2. 制定土地储备开发、利用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储备的利用;
3. 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力度,严格核查、审批和监管土地储备的相关手续和进度;
4. 加强信息公开,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社会各方面对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
土地储备是城市化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治理创新、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举措。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储备的有序规划建设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六、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如下:
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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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会计师事务所拆迁补偿评估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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