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新村拆迁补偿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原告举证责任
在拆迁补偿纠纷中,如果原告(通常是拆迁户)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通常是拆迁方或相关部门)应给予其特定的补偿,那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例如:
证明其是合法的拆迁户,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提供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应获得的补偿金额或方式。
如果主张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在拆迁补偿纠纷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原告不应获得补偿,或者应减少补偿金额,那么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例如:
证明原告并非合法的拆迁户,或者原告已经获得了应有的补偿。
提供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等,以证明其减少或拒绝补偿的合理性。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举证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涉及专业性问题,如房地产评估等,可能需要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玉龙新村拆迁补偿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双方应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或抗辩。
二、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吗一、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1、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
方法具体如下:
(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
方法具体如下:
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
方法具体如下:
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一、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1、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
方法具体如下:
(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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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深圳哪些城中村不拆除,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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