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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土地征收2023年和补偿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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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土地征收2023年和补偿实标准

湖北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土地征收2023年和补偿实标准

一、湖北省土地征收2023年和补偿实标准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元。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每株:厘米元种类3厘米以下以上阔叶树针叶树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第九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二)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补偿。第十条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1)主养鲤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公斤。(2)主养罗非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公斤。(3)甲鱼每公顷(15亩)2250—3750公斤。(4)南美白对虾每公顷(15亩)公斤。(5)池塘养河蟹每公顷(15亩)公斤。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15亩)公斤。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15亩)公斤。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1、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虾、日本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公斤,河豚鱼每公顷(15亩)公斤;(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蜇每公顷(15亩)公斤;(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公斤。2、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第十二条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第十三条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元;(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第十五条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第十六条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机井房,区别大小、新旧、材料等情况每座补偿元。第十七条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第十八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湖北2023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有些地区的2020年征地补偿价格表已经下发,而有些地区暂时还没有下发,关于本市区的政策征地补偿表可以登陆本地区政府官方网站查找,以下是2020年征地补偿价格表的参考内容。

1、2020年耕地征收补偿标准

耕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旱地,一种是水田,旱地每亩的补偿标准是5.3万元,水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9万元。

2、2020年菜田征收补偿标准

菜田征收每亩平均补偿15万元。

3、2020年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农田可以分为早田和水田,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旱田征收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征收每亩补偿15.6万元。

4、2020年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征收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5、2020年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6、2020年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13.6万元。

7、2020年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2.1万元。

以只经济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仅供参考,具体征地政策还是需要以所在地区的相关补偿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划拨土地怎么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湖北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补偿条例

湖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三、2020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价格表

法律分析:

,郑万高铁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线818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是西南地区连接华中和华北的主要高速客运通道,其中郑州至湖北襄阳段2019年底已建成通车,全线预计2022年通车,届时从重庆中心城区坐高铁到郑州,将由现在的8个小时缩短到4个小时。

法律依据:

《郑万高铁兴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 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兴山段)工程(以下简称:

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已经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170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兴山县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7号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经兴山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批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湖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法律主观: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 拆迁 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

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 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 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

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自《预 征地 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 工资 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

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三十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

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

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 住房安置补助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 集体土地 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 安置房 安置或 宅基地 迁建安置。

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 购房 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第三十七条 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

(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

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

(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

(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第三十九条 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 五保户 、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 违法所得 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敲诈勒索 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 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办法所称 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征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 委托律师 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湖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1年

法律主观: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 拆迁 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

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

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 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 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

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自《预 征地 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 工资 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

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三十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

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

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 住房安置补助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 集体土地 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 安置房 安置或 宅基地 迁建安置。

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 购房 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第三十七条 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

(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

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

(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

(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第三十九条 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 五保户 、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 违法所得 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敲诈勒索 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 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办法所称 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征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 委托律师 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关于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0

有些地区的2020年征地补偿价格表已经下发,而有些地区暂时还没有下发,关于本市区的政策征地补偿表可以登陆本地区政府官方网站查找,以下是2020年征地补偿价格表的参考内容。

1、2020年耕地征收补偿标准

耕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旱地,一种是水田,旱地每亩的补偿标准是5.3万元,水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9万元。

2、2020年菜田征收补偿标准

菜田征收每亩平均补偿15万元。

3、2020年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农田可以分为早田和水田,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旱田征收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征收每亩补偿15.6万元。

4、2020年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征收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5、2020年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6、2020年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13.6万元。

7、2020年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2.1万元。

以只经济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仅供参考,具体征地政策还是需要以所在地区的相关补偿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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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价格表,湖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1年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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